漳平市南峰石场自1999年取得采矿权,2008年续签采矿相关合同,2016年完成采矿、安全、环评、林地等全部证照更新,长期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调整影响,该石场被当地政府要求关停。企业累计投入三千余万元用于厂区建设、设备购置及生态保障等方面,自停产以来,相关补偿事项尚未形成明确处置方案。
据了解,涉事水源保护区于2006年划定。此后相关主管部门于2008年继续与企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2016年依规核发全套经营许可手续。企业依据持续有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持续投入资金完善生产及环保配套设施,形成了相应固定资产投入。
2008年,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确认该开采项目符合当时产业及环保管理要求,并明确企业需落实环保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生态恢复等相关责任。
2017年2月,当地政府对该石场下达关闭通知,同年3月实施停产措施。关停处置过程中,未设置过渡期整改、资产处置及后续安置相关配套安排。
关停事项发生后,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益救济,案件先后经过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院重审等多项审理程序。2020年4月,重审法院对企业确认关停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但司法文书中载明,若行政关停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补偿权利。
2020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判。此后企业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均未获支持,后续另行提起的补偿诉讼,亦未被受理。现有生效司法文书均明确,企业仍享有依法主张补偿的相关权利。截至目前,企业涉及采矿权价款、生态保证金、固定资产投入等损失,尚未有官方处置及补偿落地方案。
针对项目审批延续、政策性关停后续处置、矿权结余权益及费用清退等问题,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在回复中仅说明案件已有司法终审结果,未就企业诉求、后续处置路径及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说明。
从行政法律规范来看,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政策性退出关停,对市场主体形成财产损失的,可依据行政信赖保护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妥善处置。同类矿山生态退出案例中,各地普遍结合企业实际投入、剩余权益、资产现状开展评估,落实善后补偿及资产处置工作。
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水源地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有序开展各类产业项目政策性退出工作。行业普遍认为,生态保护工作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需统筹推进,通过完善善后处置机制、规范退出流程、明确补偿路径,可更好维护区域营商环境稳定。
目前,漳平南峰石场关停后的资产处置、投入损失善后及补偿事宜仍处于待处置状态,相关问题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统筹推进、妥善化解。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确立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南峰石场自1999年起依法取得采矿权,2008年与政府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相继取得环评审批、林地使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全部行政许可,2016年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政府的连续审批行为使申请人形成了合法的信赖,并基于此不断扩大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3300余万元。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不能一方面通过审批行为认可企业经营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以"位于保护区内"为由将其定性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强制关闭,这明显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企业的补偿权利。并且,本案行政机关在作出关闭决定时,也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没有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最后,从维护法治原则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妥善解决企业的补偿权益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来源:中华龙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