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
从古至今,腐败本质是国家公职人员以非法手段将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公权力本身并非腐败的根源,其运行效果取决于公权力行使主体的道德操守与制度约束机制的协同作用。《礼记·中庸》所载,“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此言道破人是公权力运行的根本载体;善政能否长久维系,全系于掌权者自身德行操守。当公权力行使者心怀公义、具备高尚道德品格,便能依规推动制度长效落地,这不仅能维护制度稳定运行,也能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公信力;反之,公权力行使者丧失道德底线,将职权沦为私利工具,不仅会侵蚀国家治理根基,也将引发社会价值体系的系统性崩塌。
古代社会对贪腐现象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本质上源于统治者深刻认清权力异化对政权根基的巨大威胁。这种治理智慧既非简单的道德谴责,亦非偶然的立法威严,而是深植于“官吏清廉关乎国运兴衰”的政治共识。《管子·牧民》曾言,“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当这四维中的“廉”维崩塌时,权力体系就会陷入“上下相食”的恶性循环。从汉代弃市刑的震慑再到明清细密的量刑标准,实则是历代统治者秉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明主治吏不治民”治国思想的制度实践。因此,历代法典为贪腐行为配置与“十恶”等同的刑罚,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更是对“其人存,则其政举”治理哲学的理念提升。
传统反腐法律文化中的严刑峻法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语出《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古代反腐领域司法执行体系,丝毫不逊于立法本身。在监察体制上,历代不断创新:秦设御史大夫总领监察,汉创刺史巡查地方制度,唐分设台院、殿院、察院,至清代实现了“台谏合一”。这些监察机构虽品级有限但权力不小。汉武帝时期刺史以《六条问事》巡察郡国,首条即核查“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引文出自《汉书·百官公卿表》,足以窥见古时监察范围之广。唐代《巡查六条》将地方官不论大小全纳入监察范围,形成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遣使巡查制度。
在执法手段上,各朝特色鲜明。汉代推行“见知故纵之法”要求官吏互相监督;唐代实行“四善二十七最”,将廉洁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宋代推行“历任功过历”制度,记录官员政绩过失;明代除《大诰》外,还建立“实封”奏事制度,保护举报人权益。明太祖朱元璋创建的“民拿害民官吏”制度,甚至允许百姓将贪官“绑缚赴京”。这种民众直接参与反腐的效果虽然有限,但体现了拓宽监督渠道的尝试,在当时对贪腐官员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在刑罚设置上,历代都寻求威慑与规范的平衡:汉代有“禁锢终身”,唐代创“赎铜入官”,宋代行“贬谪远恶”,明清则完善了“革职查抄”等制度。这些系统的惩处措施,与监察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反腐的法治防线。古代反贪腐,深谙“代价”二字。《大诰》中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罗列了“族诛、凌迟、枭首、挑筋去指、墨面文身、重刑迁、充军”等几十种严苛刑罚。同时,惩罚不仅限于本人,除了众所周知的“株连”制度,更有专门针对财产犯罪的“坐赃”论罪。这些严刑峻法传达了“贪腐等于毁灭”的信号,强调法律威严之于反腐的重要意义。
腐败治理中的隔离、教化与养廉的德治智慧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不止于“惩恶”,更在于“防患”。立法者展现出“堵后门”与“治未病”的系统性治腐智慧,其核心皆指向道德教化的深层渗透。所谓“堵后门”,即通过任职回避制度隔离减少腐败机会,本质是为道德操守构筑防火墙。东汉“三互法”开其先河,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唐代完善亲属、籍贯双重回避规则;宋代进一步收紧地域回避范围,增设师生、上下级多重回避细则;至明清时期已经形成完备的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体系。通过切断权力寻租的制度通道,为官吏廉洁自持提供外在约束。所谓“治未病”,则是建立常态化的监督与保障机制。早在战国时期,各国便推行“上计制度”,地方长官年终必须派人到中央,汇报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情况,接受审计考核。唐代《唐六典》所载“四善二十七最”考课准则,以“清慎明著,公平可称”作为考核官员的重要标准,直接关系到升迁贬黜。
明代“申明亭”制度更具道德教化意蕴,朱元璋于洪武五年下令,在府、州、县以及乡里之社普遍设立申明亭,亭内张榜公布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行为,此举利用舆论压力促其“悔过自新”。这种做法与儒家“民惟邦本”的理念相通,通过社会监督强化道德羞耻感,使“廉耻”成为官员行为的内在准则。从中可见,传统治腐实践强调对官员内心廉耻观的形成,注重通过内心道德观念的提升来促使行为层面不逾法律规矩底线。
“养廉”制度也是促进官员道德自律的重要表征,系强调从内心拒腐并进行制度改革探索的传统文化呈现。古人早已认识到“仓廪实而知礼节”的物质基础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进行了“厚俸养廉”的早期探索。清雍正元年先于山西试点耗羡归公、分发养廉银,雍正二年正式向全国推行“养廉银”制度,从地方火耗中提取白银作为官员专项养廉补贴,数额常为正俸数十倍。这种“厚俸养廉”实践,暗合了“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的治理逻辑,当合理收入替代非法所得成为常态,道德教化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中华传统反腐法律文化“德法互济”的当代镜鉴
中国古代严惩贪腐的实践历程,既彰显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精神,也留下了“法令繁苛反生弊端”的历史镜鉴。以明代初期为例,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其在洪武三十年《御制大明律序》中直言,“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清代赵翼《廿二史札记》记载的“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的刑罚尺度,堪称历代反腐最极端的制度设计。然而这种“朝杀暮犯”的恶性循环,恰恰揭示了单纯依赖严刑的局限性。老子有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过度刑罚不仅未能根除腐败,反而可能造成三大治理困境:其一,法律权威因频繁更迭而受损,形成“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混乱局面;其二,官吏群体陷入“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消极怠工泥淖;其三,上下级之间滋生“上下相蒙,无复廉耻”的结党生态。这种历史教训在汉代“见知之法”导致“吏传相监”、宋代“刺配之法”引发“怨声载道”的实践中早有预示。
《淮南子·泰族训》有云,“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古人早已意识到单纯依靠法律进行秩序治理的局限性,强调道德素养应在法律之外的文化熏陶中渐进养成。因此,有效的治理必须向内寻求突破。从儒家“为政以德”到历代推崇的“清官文化”,其核心在于通过道德教化“正心修身”,在官员心中构筑一道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这正是“德主刑辅”的精髓所在:不仅要靠法律惩处,更要靠道德自律。白居易在《策林?使官吏清廉》中提出“去贪致清者,在乎厚其禄、均其俸而已”,后世概括为“惩贪必先养廉”。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亦批判“严刑峻法”的片面性。历史告诫我们:腐败治理需要纪法规则,同时也需要优良文化氛围;反腐不能止步于“惩”,更应着眼于“防”。只有将法律的刚性约束与道德的人文柔性浸润相结合,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制度与文化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破解“朝杀而暮犯”的反贪腐历史难题。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研究(25SKGH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