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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云南省文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围绕某案件对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分析研讨。王铭坚 摄
嘉宾
王永初 河南省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
汤军 江苏省南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有力推动了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的作用。
记者:《条例》共27条,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如何理解问责工作的重要意义?
王永初:《条例》主要围绕问责工作原则、问责主体、问责对象、责任划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情节认定、救济途径等作出全面具体规定,为提高问责工作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整体上看,《条例》通篇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比如,《条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问责情形中进一步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化,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条例》突出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的基调必须长期坚持,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此外,《条例》通过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提高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充分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记者:《条例》第三条规定了问责工作应坚持的六项原则,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
汤军:《条例》规定了开展问责工作的六项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精准规范问责,必须准确理解六项原则的深刻内涵。比如,关于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原则,这是问责工作中摆在第一位的原则,实践中要求在问责情形、问责对象、问责权限、问责程序、处理依据等方面,都要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性质,恰当予以处理。又如,关于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条例》强调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并细化领导责任的区分,明确“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使问责的“板子”打得更准。再如,关于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原则,分清责任,一是区别追责和问责,追责是指追究直接责任,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如果概念不清,把“问责”理解为“追究责任”,就会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混为一谈,以追究普通干部直接责任代替问领导责任,造成问责泛化。二是搞清责任划分,主要是分清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明确党组织责任与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关系,要求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需要注意的是,问责绝不是“一棍子把人打死”,要注重把握运用政策策略,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以严管匡正风气、以厚爱凝聚人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记者:《条例》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及其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如何准确把握?
王永初:关于问责主体,2016年《条例》规定问责主体为“党组织”,2019年《条例》将问责主体具体化,第四条规定问责主体有三类: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强化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的履职担当,推进齐抓共管,形成问责工作合力。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党委(党组)问责职责包括: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直接开展问责。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问责职责包括:纪委直接开展问责;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权开展问责。党的工作机关问责职责为按照管理权限,对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实施问责工作。
关于问责对象,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有两类: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同时,《条例》还明确了问责重点对象: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关于责任划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全面领导责任,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本质上是集体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本质上是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非主管的领导干部参与了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所承担的责任。
记者:《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十一种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实践中应如何明确问责靶向?
汤军:《条例》第七条坚持问题导向,共明确了十一种问责情形,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角度,划出应当问责的红线。其中,第一种情形聚焦党的领导弱化问题,规定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情形。第二至第七种情形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分别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作出规定。第八种情形规定的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第九种情形针对的是发生严重事故事件中存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问题。第十种情形规范的是在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失职失责问题。第十一种情形是兜底项,规定了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在每种问责情形之中,都按照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保障。
实践中,开展问责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紧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各方面履职不力的情形,靶向发力,有的放矢,切实发挥问责在服务中心、保障大局中的作用。
记者:《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环节科学设置问责程序,实践中对每个程序应注意把握哪些要点?
王永初:着眼严肃问责、规范问责,《条例》专门规定了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坚持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一是准确把握问责调查启动程序。《条例》规定了两种审批程序和权限: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的,还应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二是准确把握问责调查要求。问责应当组成调查组,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规范形成问责调查报告,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全面准确呈现问责调查报告必备要素。三是严格把握问责决定审批程序。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必须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作出问责决定。《条例》通过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内控机制,有利于防止问责泛化、随意化,切实提高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记者: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手脚,对此,《条例》设置了哪些制度要求?
汤军: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要通过精准有效的问责,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一是《条例》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在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切实做到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二是《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做到不枉不纵。三是《条例》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明确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的教育人、帮助人、转化人、挽救人,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
体悟丨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构建了一整套覆盖全面、衔接有序、运行有效的问责制度体系,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问责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坚持精准问责、规范问责、有效问责,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条例》开宗明义要求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实践中,我们坚持问责工作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推动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主动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让问责成为校正政治偏差、压实政治责任的重要抓手。聚焦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基层执法等领域,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对贯彻走样、部署空转、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形严肃问责。同时,坚持明确问责目的,把问责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和党的事业大局之中考量,将问责个案放到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中把握,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提高问责工作的精准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失职失责精准科学问责,让大家心服口服。问责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条例》确立了开展问责工作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细化十一种问责情形,规范问责各流程环节,为精准规范问责提供了制度标尺。在具体问责案件办理中,我们坚持尊重客观规律、事实证据、纪法规定,是谁的责就问谁的责、有多大责就问多大责。通过绘制责任树状图,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从源头上防止责任认定“一锅煮”。视情实行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全程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组织会商研讨,确保错责相当、处理恰当,让每一起问责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提高问责工作的实效性。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激发责任担当、推动工作落实,才是问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中,我们精准把握政策,坚持推动纠治无为与激励有为同向发力,制定出台支持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问责的界限和尺度,鼓励干部放下顾虑、大胆干事。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对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持续跟踪回访、谈心谈话,对于影响期满、表现良好的干部积极向党委推荐使用,树立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初庆
作者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