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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知多少

2022/8/1 10:35:33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杨舒

本网讯(徐庆涛 杨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哪些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吧~

类型一

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进行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用于支付结算的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服务,非法获利。

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收款转账服务,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陈某,并受雇于陈某,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的出租房内,同杨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共同从事具体收款转账业务。期间,被告人刘某获取违法所得1800.00元,其提供给陈某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达260余万元。最终,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类型二

收集、收购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支付工具,并专门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非法获利。

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组建工作室,以其自己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另邀请多名亲友为其办理多张银行卡,在工作室内为李某进行转账服务,双方协商单笔转账交易1万元抽取报酬15元。自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等人使用银行卡为李某操作转账总额达15607510.80元,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万余元。最终,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

除了上述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出售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出售手机卡、帮助诈骗集团解封冻结账号等等,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陕西省旬阳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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