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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农村建房惹纠纷?法官教你来避坑!

2021/12/10 10:25:27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刘娟

本网讯(徐庆涛 刘娟)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签订《建房承包合同》,原告郭某将其四层砖混结构房屋交由被告许某承建。后被告许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郭某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了进度工程款。2019年完工后,原告郭某装修后即搬入居住,同年6月房屋三楼出现客厅凹陷,原告郭某自行找人进行了修缮。后许某找到郭某要求支付剩余欠款,协商无果后,双方先后提起诉讼,许某要求原告郭某支付拖欠工程款3万余元,郭某要求许某支付维修费近1万元。

裁判结果

郭某与许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郭某将四层房屋建设交由不具施工资质的许某施工,许某明知自身不具有资质仍承建涉案房屋建设,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按照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支持各自的诉求。

法律规定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农村新建、改建、增建房屋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农村建房市场基本上是农民个体建筑队在“唱独角戏”,由此农村建房引发的纠纷频发。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建房人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对承包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承包人及施工人要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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