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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精准提出抗诉,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2021/12/2 11:36:05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深检宣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深检宣) 近日,由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张三(化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改判其犯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某年轻母亲在某单位上班。一天,她忙不过来,便请同事张三帮忙照看年幼的女儿。当天晚上,女儿向她凑过来,说有个小秘密要和妈妈分享,“妈妈,今天下午那位叔叔叫我到房间里玩,脱了我的裤子……还要我别告诉任何人。”......母亲当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张三抓获,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张三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的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于是决定改变定性,以涉嫌强奸罪将张三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三拒不承认其与被害人有性器官的接触,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性器官接触的必然性,故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后,罗湖区检察院组织专业检察官团队认真研究并审查了法院判决的依据与理由,再次对该案的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最终认定本案事实证据足以支持张三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罪名不当,决定提出抗诉!

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方面分析:

1、被害人的陈述符合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认知能力并能与现有书证、DNA鉴定结果相印证;

2、原审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合常理;

3、本案报案及时,不存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陷害原审被告人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十一)的解释: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证据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符合情理和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抗诉获得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张三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看到二审判决书后,检察官长舒了一口气,功夫不负有心人,所有的努力没有白费,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近年来,深圳检察机关以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零容忍”依法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自觉承担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特别是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结合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平台,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引导侦查,实现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指控难、认定难的问题,提升打击犯罪的力度和精准度。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情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严、从重处罚。

检察官小贴士

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教育,要比其他教育困难得多,既要让他们意识到防性侵的重要性,了解性暴力事件的严重性,又要避免造成心理阴影。学校可定期开设性教育课程,根据不同年龄的孩子进行有针对性教育,作为父母,要从孩子性启蒙到性懵懂的关键年龄阶段,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教育孩子正确认识生理现象,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1、直接告诉孩子:“背心和裤衩覆盖的地方,不可以随便让人看和碰。”

2、如果有人摸了你的背心和裤衩覆盖的地方,一定要反抗,一定要回来告诉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会及时报警。

3、如果当下没办法反抗,实在逃不掉的时候,要记住坏人的样子,以保护自己的生命为第一。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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