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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抚恤金引婆媳纠纷,力调解促家庭和睦

2021/3/3 10:00:18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张鑫

本网讯(徐庆涛 张鑫) 近年来,随着国家规定的抚恤金的标准不断提高,亲属间关于分配抚恤金的纠纷越来越多,今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后柳法庭受理一起因抚恤金分配问题引发的案件,办案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以巧妙温情的方式与原被告沟通,最终成功调解,且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0年11月,小王在山西省因工身亡,其用人单位赔偿小王家属抚恤金、丧葬费合计207.5万元,扣除安葬小王的安葬费用和偿还小王生前的一些债务共计花费了47.5万元,剩余160万元一家人却因在给付此笔赔偿款时并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分割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经熨斗镇调解委员会组织3次调解,时间长达6天之余,却还是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举公婆将儿媳妇告上了法庭。


经了解,小王和老婆关系一直不好,曾几次和小王闹离婚,小王父亲对儿媳妇也很反感,不想把这笔他儿子用命换来的钱分给儿媳妇,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也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二原告和三被告作为逝者的父母、 配偶及子女 ,对死者因死亡而取得的各项赔偿依法均享有分配请求权,但该项赔偿不属于遗产,故在原、被告均认可超标花费的丧葬费和债务在此项赔款中分割出去以后 ,上述赔款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被抚养人的利益以及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予以确定,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照顾。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同为一家人,两子女和爷爷、奶奶血脉相通,如果用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利于一家人和睦相处。

因此,法官努力促进双方进行调解,家属双方情绪虽有所缓和,但依然不接受彼此提出的分配方案,眼看着调解陷入僵局,法官先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各自应得的份额,让原被告真正明白此笔赔偿款各自能得到的份额,话说到明处,亲戚之间也明白了到底自己退让的部分在那里。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原、被告双方通过近一步协商,将死亡赔偿金分割的差距逐步缩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这类案件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其实更简单,但是考虑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平衡,通过调解,更能让当事人从心底化解矛盾,继续保持和睦的家庭关系。(陕西石泉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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