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依赖“数额+情节”的粗略标准,辅之以司法者个人对主观恶性的判断。这种经验裁量模式在面对日益公司化、模块化、技术化的复杂单位经济犯罪时,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有必要构建更加科学的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量化评价体系。
单位经济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路径
在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活动中,企业早已取代自然人成为基本单位。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一家好的企业不是只看利润,而是看在给定技术条件下,该企业能否降低交易成本、治理结构是否合理且具备对市场的动态适应性。经济犯罪本质上构成黑色或者灰色的非法交易市场,企业在经济犯罪中的效用实际上也可以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分析。企业在经济犯罪中的作用,核心不是看它获得了多少违法所得,而是看它给非法交易降低了多少组织成本、是否提高了犯罪效率、是否扩大了非法交易的边界、是否使犯罪隐蔽性更高、放大了多少负外部性。
单位经济犯罪多数都是道德中性的,这使得对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取量化评价体系成为可能。因此,可以构建一套以单位(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去道德化、可量化、可校准的评价体系,力求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转化为可计算的参数模型。本文设计的“宽严度指数”(Severity
Index,SI)通过O、R、P、M四个指数的有机耦合,构建一个兼具微观精准与宏观视野的量化评价模型,通过设定明确的阈值,将得分(100分制)映射为严、中、宽三档处理建议,并辅以“法益恢复”的动态修正机制,从而为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经验裁量到科学决策的跨越,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可操作的规范路径。
从四个维度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化评价模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化的核心,在于将抽象的“宽”与“严”转化为对企业组织形态与运行状态的精准识别。基于此,“宽严度指数”立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选取四个最具代表性的单一维度,分别对应组织本体、市场契约、内部治理、制度环境四个层面,旨在构建一个逻辑自洽、操作简捷的量化评价模型。
首先,针对组织形态异化度(O值),选取“个人侵占率”作为核心衡量维度。在正常企业中,剩余索取权应与企业绩效挂钩,留存于企业体内用于扩大再生产。然而,在形骸化的犯罪企业中,这一权利被实际控制人完全控制,资金不再参与生产经营循环,而是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直接转化为“个人侵占率”(实际控制人攫取的个人利益)。因此,O值的计算简化为:若涉案资金的50%以上未用于企业主营业务,而是流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账户,则O=100;反之,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企业运营与研发,则O=0。这一指标直接刺破公司面纱,揭示了企业是否沦为实际控制人的“私人提款机”。当O值为100时,表明企业的制度属性已彻底消亡,对其适用“严”的政策,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对其非法攫取剩余索取权行为的否定。
其次,针对市场角色与模块化参与(R值),选取“资产专用率”作为核心衡量维度。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或被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在经济犯罪产业链中,专门为犯罪活动设立的模块(如虚拟货币承兑商、职业配资团队),其资产(如技术架构、合同模板)具有极高的专用性,难以转作合法用途,这显著降低了犯罪活动的交易成本,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反,通用信息中介、云计算、普通网络接入等中性服务,其资产专用性极低。因此,R值的计算简化为:若涉案主体所提供的服务或资产,仅能用于或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专用性极强),则R=100;若其服务属于通用性市场服务,被合法经营者广泛使用,偶然在无意识下被用于犯罪,则R=0;其他情况下按帮助违法犯罪活动收入占所有经营收入比例确定R值。这一指标有效区分了“职业帮凶”与“被利用的中介”,确保刑罚精准打击那些专为降低非法交易成本而设立的企业,而非误伤正常的市场交易辅助者。
再次,针对内部责任位阶(P值),选取“实际控制力”作为核心衡量维度。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企业内部的权责配置应当与其控制能力相匹配。如果某些主体在企业内部有较高的控制力,但是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小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这些主体就会有滥用控制力为自己谋取不合理、不合法利益的道德风险。实际控制人与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能够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与资金走向,应当对企业的活动承担较高的法律责任;而底层员工仅享有有限的执行权,不具备决策影响力,法律责任相对较轻。因此,P值的计算简化为:若行为人能够对涉案资金的调度、业务模式的发起或关键人事的任免行使最终决定权(即拥有实际控制力),则P=100;若行为人仅依据既定指令或业务程序进行操作,无任何自主决策空间,则P=0。这一指标摒弃了对职位名称或薪酬形式的机械考察,直指委托代理链条的核心。它确保了“严”的锋芒对准权力的源头,而对那些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仅领取固定薪酬的执行者予以宽免,体现了责任主义的原则。
最后,针对市场与政策外部性(M值),选取“市场损害度”作为核心衡量维度。司法判决并非仅解决个案纠纷,而是向市场释放规则执行强度与边界的公共信号,重塑市场主体对未来履约收益与违约成本的预期,进而调整交易行为。若该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产业、行业龙头或供应链核心环节,对其采取严厉的刑事措施可能导致供应链断裂、重大科研攻关受挫、股价崩盘,引发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M值的计算简化为:若对涉案企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预计将导致千人规模以上失业、核心供应链中断或引发资本市场剧烈动荡,则M=0(触发从宽修正);反之,若企业规模较小、可替代性强,追诉行为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则M=100。这一指标将宏观审慎思维引入微观司法决策,要求司法机关在追求刑罚正义的同时,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避免因个案处理引发市场系统性风险。
“宽严度指数”的计算公式初步设定为:SI=0.35O+0.30R+0.20P+0.15M。四个指标的权重系数在0.25的基础上作微调,权重系数的设定反映了各维度在新制度经济学上的重要性:组织形态异化度(O)最为根本,市场角色与模块化参与(R)次之,内部责任位阶(P)再次之,市场与政策外部性(M)作为调节因子。SI值域仍为[0,100]:SI≥70为“严”,50≤SI<70为“中”,SI<50为“宽”。此外,引入“法益恢复”作为动态修正项,若企业在立案前主动退赔损失达80%以上,可直接触发SI减分机制,体现新制度经济学鼓励“自我纠错”的效率导向。
实证模拟以典型案例为场景的量化评价模型
本文以两起公开的典型案例为例,对“宽严度指数”量化评价模型作一简单的实证模拟。
案例一:毛某、姚某利用FOF基金、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事实,从“个人侵占率”审视,毛某控制的某基金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取得代号“企鹅”的股票,控制企业的股权并非完全是非法目的,所以O值可以为50。进一步考察“资产专用率”,毛某等人通过协议或者收购方式控制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实施市场操纵。这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旗下私募基金作为场外配资手段存在,“资产专用率”可评价为中性,R值为50。毛某和姚某隐身幕后,通过协议与口头指令牢牢掌控资金调度与交易决策,显示出绝对的“实际控制力”,P值趋向于100,而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交易员完全按照指令进行交易,P值趋向于0。同时,涉案基金公司虽然并不是重点企业,但利用FOF基金、私募基金产品多层嵌套等方式筹集资金,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一旦扩散对市场稳定的威胁极大,M值应大于等于70。总体而言,该案中毛某和姚某的“宽严度指数”大约为70,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可以作从严评价。
案例二: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检例第219号)。
该案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从“个人侵占率”考察,尽管甲皮业有限公司有着皮革加工企业的外衣,但其核心经营目的已异化为“圈钱”,其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并未全部投入企业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回流,最终被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用于对外投资,维系资金链,故O值为90。与此同时,甲皮业有限公司仍维持皮革加工的合法生产经营,涉案的审计服务属于通用性中介业务,涉案企业的“资产专用率”R值为70。在对自然人责任的程度划分上,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发起并主导了整个造假链条,对资金的募集与流向拥有绝对的“实际控制力”,其P值自然指向100分。尽管注册会计师马某出具的重大失实报告是欺诈发行的必要条件,但从委托代理链条审视,马某并不具备对发债模式的决定权,对发债行为不具有较高的知情权和控制权,缺乏独立的否决意志与实质控制力,故P值为50,显著低于周某某。至于“市场损害度”,鉴于甲皮业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规模较小,尚不至于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M值趋向于0。总体来说,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对周某某趋向于从严,而马某趋向于从宽。本案生效判决对周某某、马某的行为定性也验证了这一量化评价模型。
目前,本文只是提出一种近似的分析框架,“宽严度指数”还比较简单,特别是四个指标的权重尚处于经验直觉阶段,还有待经过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进一步研究分析。“宽严度指数”仅对宽严处理作出方向性判断,并不等于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判断。总的来说,它不是要取代司法者的裁量权,而是要辅助司法机关在一个更加透明、客观和可预测的框架内作出理性决策。
(作者分别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