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观察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司法的精准甄别和有力制裁,也需要立法的完善指引和社会的协同共治
□ 许春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一批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为剖析此类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提供了典型样本,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晰的裁判指引。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滥用诉权行为,核心特征在于原告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或者明知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却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此类行为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基础,规制的关键在于厘清其与正当维权的界限。主观恶意是认定恶意诉讼的核心要素。实践中,原告在起诉时往往存在形式有效的权利基础和能够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这使得司法对“恶意”的甄别判断面临较大困难。此次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表明,对“恶意”的判断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权利基础、行为人动机、具体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从典型案例看,司法机关主要从两个层面把握主观要件:一是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如在佛山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专利纠纷案中,原告起诉前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仍选择在竞争对手上市关键节点起诉,导致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工作被迫中止,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主观意图明显。二是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动机。判断动机是否正当,需结合原被告竞争关系、诉讼时机、索赔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如重庆某公司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后起诉多家旅游公司,凸显了其以诉讼为业的商业化维权本质。
客观要件的审查能够为主观恶意的判断提供印证,这一环节在案件办理中也十分重要。从这批典型案例来看,相关审查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权利基础的稳定性是判断“恶意”的首要客观标准。检察机关普遍将权利稳定性核查作为突破口,包括调查专利是否经历无效程序、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等。例如,某科技公司注册百余件商标却无实际生产经营,权利基础明显薄弱。其二,诉讼行为的异常性是识别“恶意”的重要线索。例如,重庆某公司伪造交易流水虚构商标使用事实,构成证据造假。此外,选择性诉讼、重复诉讼等行为模式,也是判断“恶意”的重要参考。其三,损害结果的实质性或潜在危险性为定性“恶意”提供关键支撑。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对方当事人为应诉支出的直接成本,更涵盖商誉损失、上市进程中断等间接损失。例如,“两江游”系列诉讼对区域旅游秩序的破坏,凸显其危害的扩散性。
这批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积极作为和方法创新。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有关方面应当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及新修订的商标法有关规定,推动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进一步突破单一司法救济的局限,形成司法、行政、社会协同的综合治理格局。
具体而言,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穿透式监督在治理中发挥引导作用,法院要通过细化裁判规则提升治理精准度。在行政上,新修订的商标法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为前端治理提供了有力武器,有关方面应从源头减少恶意诉讼的瑕疵权利基础,并加大行政规制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在社会协同上,应当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机制,加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预防和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合力。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质效直接关乎创新环境与市场秩序。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司法的精准甄别和有力制裁,也需要立法的完善指引和社会的协同共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更向社会传递了坚决遏制恶意诉讼、维护诚信诉讼秩序的强烈信号。唯有让恶意诉讼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更好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根基,不断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