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近日依法查处两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分别对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的郭某某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案件一:非法储存售卖,行政拘留
6月27日,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辖区存在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线索。民警随即展开缜密侦查,全面固定证据,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郭某某并将其查获。
经查,郭某某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并向他人出售烟花爆竹15箱。民警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收缴剩余烟花爆竹8箱。郭某某对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二:新店开业违规燃放,罚款处罚
7月1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为庆祝新店开业,违规在店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将王某某传唤至该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到案后,王某某对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安全无小事,守法记心间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燃放产生的噪声、烟尘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无论是为牟利非法储存、售卖,还是图一时热闹违规燃放,均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娄烦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摒弃陈规陋习,选择电子鞭炮、鲜花庆贺等安全、文明、环保的方式举办活动、表达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