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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把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的惩治与保护

2026/6/17 9:36:20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何挺 刘颖琪

何挺

编者按 今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40周年。40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出重拳、零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和精准帮教,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未检案件,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路。为精准回应新时代未检工作履职要求,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本版特邀法学专家与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共同探讨“惩治”与“保护”的内在逻辑与价值要义,旨在凝聚思想共识、赋能履职实践、完善治理体系,不断推动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司法本质上是一套专门动态平衡惩治与保护关系的制度体系。正确把握惩治与保护的关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设计、实施的根本性问题,对制度整体框架构建起到方向指引作用,亦需要在具体个案办理中落地落实。现阶段把握惩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应坚持依法惩治底线不动摇,同时更加注重实质化、全过程的司法保护,推动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实现惩治规范化与保护实质化的有机统一。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既要坚持依法保护,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也要依法惩治,形成应有的法律震慑和规范边界,这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双重价值目标。但两方面价值存在内在张力,它们在诉讼各阶段、不同案件类型以及罪错未成年人个体差异等维度下呈现出差异化形态,需动态和辩证地看待。从制度功能来看,未成年人司法本质上是一套专门动态平衡惩治与保护关系的制度体系。正确把握惩治与保护的关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设计、实施的根本性问题,对制度整体框架构建起到方向指引作用,亦需要在具体个案办理中落地落实。从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来看,惩治与保护的关系始终是制度演进的一条主线。惩治与保护两方面的侧重不同甚至可以成为划分未成年人司法不同发展阶段的核心标准,对一些具体制度发展历程考察,亦能从中发现惩治与保护的关系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所进行的持续性调整。

厘清惩治与保护的内涵

正确把握惩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需首先厘清惩治与保护的内涵。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惩治与保护的含义需要结合未成年人司法的深刻背景阐释。

(一)未成年人司法语境下的“惩治”。理解未成年人司法语境下的“惩治”,应将其置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下考量。未成年人司法并非简单对涉罪未成年人一罚了之,其最终目标是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因此,惩治的重点并不在于简单强化惩罚强度,而在于通过适当的司法介入,促使罪错未成年人明晰法律规则、承担行为责任、矫正不良习性,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轨道。在此基础上,惩治可以被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违法犯罪行为为基础、以教育矫治为导向的司法处遇。

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中“惩治”的内涵理解,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惩治不是简单以施加痛苦或制裁为目的的单纯不利后果,不是简单的报应。其虽以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为前提,但重心不在于单纯对既往行为作出报应性的惩戒,而是更注重为罪错未成年人匹配个性需求的司法干预。

第二,惩治应坚持以罪错行为为基础,以未成年行为人为核心的双重评价逻辑。任何司法处遇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罪错未成年人,尤其是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多次实施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本身就是维护法治秩序、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特征决定,惩治不能止步于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该规定强调,在行为评价与处遇裁量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体特征、成长背景等自身因素。

第三,惩治应以保障罪错未成年人教育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为边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不能简单套用成年人司法的相应制度,对未成年人而言,受教育权、身心健康权和发展权等权益,并不是司法惩治的附属性考量,而是实现教育矫治、促进再社会化的基础性条件。若惩治措施损害未成年人的基本发展权益,使其失去接受教育、重建规则意识和恢复社会联结的机会,将背离未成年人司法的最终目的。因此,惩治可以作为必要手段存在,但必须服从于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教育和发展需求。

第四,惩治不能走向标签化排斥,应避免形式化倾向。惩治需要依法确认未成年人法律责任,也要杜绝标签化处理,防止因一次罪错经历和惩治措施阻碍其升学、就业和正常社会交往,要为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同时,惩治既要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也要体现教育矫治的针对性,避免无教育矫治支撑的单纯惩罚和不具有针对性考量的“一刀切”处置。

(二)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保护”。理解未成年人司法中“保护”的内涵,同样需要结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语境。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的价值底色,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区别于成年人司法的重要标志。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容易被理解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和对其成长过程的照顾,但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保护不是纵容,也不是简单的照顾;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任或一律从宽,更不是因其未成年人身份而给予无原则宽宥。基于此,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保护”可理解为,在依法处理罪错行为的同时,尊重其身心成长阶段的主体特质,通过程序保障、教育矫治和社会支持等多重举措,帮助其重新回到正常发展轨道。

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中“保护”内涵的理解,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保护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体现和落实。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为核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统领,构建了全方位的“六大保护”制度体系。具体到罪错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设置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范基础。

第二,保护的目的在于促使未成年人回到正常发展轨道。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本质上可视为其正常社会化进程发生偏差与中断。保护的目的在于避免未成年人因罪错行为及后续司法处理,进一步脱离正常成长轨道。该目的由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其一,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具备改过自新、重回正常发展轨道的较大可能性;其二,未成年人具有发展性,重回正常发展轨道具有必要性,即便进入司法程序,其继续接受教育、融入社会的客观需求依然存在;其三,未成年人具有脆弱性,重回正常发展轨道需要相应的外部支持,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司法干预与社会支持,帮助其重新获得正常发展的条件。由此可见,保护与惩治在保障未成年人发展并促使其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第三,保护的内容既包括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也包括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法定基本权利不因发生罪错行为而当然减损,而需要在司法程序中通过相应的程序保障和处遇要求予以落实。同时,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往往与其监护缺失、教育失范和成长环境不良等外部因素有关,罪错行为具有一定的被决定性,不能简单视为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司法保护还应延伸至源头治理,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其改过自新、重回正常生活创造有利的必要条件。

第四,保护必须与教育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可以理解为,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保护与教育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保护并不排斥规则教育、行为矫治和责任意识培养等内容。保护与惩治在教育矫治和责任承担方面具有内在统一性。

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

在厘清未成年人司法中“惩治”与“保护”内涵及其内在统一性基础上,可从以下角度分析,以便更加全面和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惩治与保护关系的辩证内涵不宜简单归结为“严”与“宽”的选择。应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引下,形成以发展利益为目标、以利益衡量为方法、以处遇匹配为标准的动态协调关系。从发展利益维度看,惩治与保护应共同服务于教育矫治、责任落实和回归社会。惩治的力度和方式,应避免停留在即时性处罚效果的浅层意义,着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稳定的规则认同,实现预防再犯的目标;保护工作的落实也应超越办案层面的短期轻缓化处理,重点推动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常成长轨道。

从利益衡量维度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虽然是司法重要导向,但仍需兼顾被害人权益修复、社会公共安全和整体法秩序维护,让保护恪守法治边界,让惩治突出矫治导向。

从处遇匹配维度看,司法处置应根据罪错行为性质、责任程度、矫治需求和社会风险合理配置处遇措施。对应到实践中,则需要通过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监护条件评估等前置程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分级处遇,匹配针对性措施,实现惩治强度与保护力度的科学适配。

第二,在不同危害程度案件中,惩治与保护关系的辩证内涵具体表现形式存在差异。理论上,保护处分措施具有天然的“保护性”,对于轻微罪错案件,保护处分因其保护属性而应得到优先适用。在这种场景下,惩治与保护是在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内实现有机融合,或者说,是在通过保护性司法方式实现纠错规训目的,共同服务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治理目标。对于严重犯罪案件,惩治因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居于主导地位时,保护的作用方式发生变化,更多体现为对惩治的底线性约束。例如,监禁刑虽然体现较强的惩治属性,但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该身份并不因服刑而改变,仍需通过服刑期间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举措,保障其基本权益,助力其回归社会。简言之,惩治的力度可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加重,但保护的要求并不因此而消解。

第三,惩治与保护关系的辩证内涵把握应立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是在刑事司法的强力支撑和引领下快速发展起来的,受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案件办理容易关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惩罚性色彩相对较重。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不断强化,保护制度落地与实践应用取得显著成效。但充分落实保护要求仍有赖于更加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实践中,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监护状况、矫治条件等因素,有时仍未能充分或实质性引入司法判断,导致案件处遇措施的保护性不足。基于此,现阶段把握惩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应坚持依法惩治底线不动摇,同时更加注重实质化、全过程的司法保护,推动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实现惩治规范化与保护实质化的有机统一。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体系性预防与矫治研究”(项目编号:24FXA004)的成果]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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