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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书背后的法律记忆

2026/6/12 14:30:23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迁美

华东政法大学龚汝富教授所藏《新刻法笔惊天雷》的“二层楼”版式。

乾隆七年(1742年),朝廷将坊肆所刊的《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讼师秘本,定为“构讼之书”,下令尽数查禁销毁,严禁民间刊印与售卖。清廷规定“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书,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不仅撰造、印刻、买卖、藏匿者要受罚,主管官司亦要受其牵连。讼师秘本究竟是什么样的书籍,为何让朝廷如此忌惮?

事实上,讼师秘本并非邪僻诡谲之书,而是明清时期一种广泛流传于民间的通俗法律读本。目前存世的经典版本有《新镌法家透胆寒》《警人新书》《江西万载讼师秘本三种》《惊天雷》等,其中《警人新书》的内容与《惊天雷》如出一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家红,以《警人新书》八卷本为底本,参校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藏《惊天雷》刻本、石印本,逐字校正、梳理体例,整理出版八卷本《新刻法笔惊天雷》,这也是今天所能见到的内容最完整的权威版本。

《惊天雷》开篇分上下两卷,上卷包括“刑名直解”“犯奸总括歌”“历朝刑法”“十法须知”“八律科罪问答”“律例总括歌”等基础法律常识,以通俗歌谣、问答形式拆解古代基础律法常识;下卷是“听讼指南”“古箴十忌”“上官出行吉日”“法家须知”“格言”之类教化、指导性的实用技巧。紧随其后的是“刑法指南”汇总了五刑、六赃、七杀等古代刑法总则性内容;配套的奏本部分选取了三件经典案例,分别是明代御史邹应龙弹劾首辅严嵩、严世蕃父子敛财案,夏抚台弹劾安仁县知县袁师顺贪酷渎职案,以及锦衣卫千户李雄之女李玉英的鸣冤辨本。其中,李玉英案经三法司重审后平反昭雪,可谓录囚制度的典范,被认为是明清十大奇案之一。

《惊天雷》后五卷按照婚姻奸情、人命贼情、户役田宅、蠹骗商贾、增补《洗冤录》集要及投呈类的顺序依次排列。各卷均采用总分结构,卷首总括该卷通用诉讼技巧及所涉《大清律例》条文,正文部分列举具体案件类型与诉状范本。《惊天雷》最鲜明的特征是,书中的正统法律信息比重明显增加,对法律条文和法制体系的一般说明和解释,以及与诉讼文书样本对应的律典中具体律例条款内容占到全书近半。尽管多数通俗法律读本都包括法律信息和说明,但《惊天雷》中的法律知识更广泛详细、释义精准,也更贴合民众需求。

整体而言,《惊天雷》集明清时期的诉讼理念、诉讼文书的制作、诉讼技巧,乃至司法文化于一体,是一本规范的、兼具科普与教化作用的诉讼指南。与体系严谨的律学著作,以及刑幕读本、案例判牍等法律读本不同,讼师秘本与早期的公案小说有颇多相似之处,民众能够从中获得法律知识与讼学智慧。这类简易读物既有案例的趣味性,遣词造句也多用俚语、俗语,降低了民众接触法律的门槛,对于传播法律知识颇有助益。

既然如此,讼师秘本这种为民众所喜闻乐见的法律读本,为何被当时的统治者指为“构讼之书”,严禁传播呢?其原因与传统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密不可分。在传统社会地方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下,地方政务繁重,官员自然不愿辖区内讼事泛滥,但士大夫阶层又不能压制民众的合理诉求、违背民心根基,于是便将日益繁多的诉讼归罪于替民作状的讼师。讼师群体多为科举失意的文人,他们没有官方话语权为自身正名,只能背负“讼棍”“挑唆词讼”的污名艰难求生。从官方视角来看,部分讼师在作状过程中,为引起官府重视,往往虚构案件事实,使用夸张的语言和词汇书写状词,“谎状”频出、“缠诉”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因此,他们赖以谋生的讼师秘本,自然也成了官方批判与查禁的目标。

而讼师秘本被查禁的更深层原因,在于讼师秘本打破了封建王朝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律法条文、诉讼规则、司法技巧本是官员、士绅、幕友等上层阶层的专属知识,《惊天雷》这类通俗读本的流传,让普通百姓得以掌握诉讼知识与技巧,成为在公堂上越来越难对付的“刁民”。同时,法律知识的下沉传播激发了民众的维权意识,导致讼案日增,许多案件久拖难结,这不仅大幅增加了官府的负担,更动摇了官府在司法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挑战了封建司法制度的权威。

事实上,《惊天雷》等讼师秘本在官方的严厉查禁下仍“禁而不绝”,并以更隐秘的方式在坊间流传,其内容精髓甚至还渗入蒙学教材。这一现象清晰表明,民间社会对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有着强烈渴求。这种需求并不全是官员所斥责的“滋讼”与“健讼”习气,更多的是普通民众在面对土地、婚姻、债务等切身利益纠纷时,试图理解规则、运用规则以自保的朴素努力。

讼师秘本的坎坷命运,折射出传统司法体系中一种深刻的张力:一方是力图垄断法律解释权、追求“无讼”秩序的国家权力;另一方是渴望“接近正义”、在司法过程中争取主动的民间社会。讼师秘本所传授的,正是在这套官方体系中寻找缝隙、进行博弈的“生存智慧”。这实质上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律启蒙,它挑战的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知识被特定阶层垄断的状态。

今日回望《惊天雷》的封禁历史,并非为古代讼师的某些伎俩正名,而是为了理解法律知识公开传播的深远意义。当法律不再是神秘晦涩的“官家之言”,而成为民众能够理解、运用并信赖的公共知识时,法律才能真正树立权威,民众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障。这本被历史尘封的“禁书”,也以其独特的视角,带给今人跨越时空的启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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