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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诚实守信 惩治恶意逃债

2025/12/30 10:55:50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姜佩杉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姜佩杉)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为弘扬诚实守信,全面加强债权保护,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全文见三版)。

债务人逃废债手段多样。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债务人常见的逃废债行为,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股东抽逃出资逃废债,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逃废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逃废债,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公司债务、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责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逃废债的惩治规则,对于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和惩治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

逃废债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司法权威,需要加大惩治力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逃废债的三类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案例一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审理法院依法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即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案例三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款2日后即转出,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后两个案例,审理法院均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以拘留罚款。案例五中,甲公司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审理法院对其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案例六和案例七均追究了逃债人的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虚构公司债务申请公司破产,犯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将其应得的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执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最高法表示,逃废债行为隐避、手段多样,需要“立审执”协同,各部门协作,“惩治防”并举,扎牢“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立案预警、审判查处、执行查控,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情节恶劣的逃废债行为,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打击力度。在防范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方面,人民法院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鼓励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

据悉,下一步,最高法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渠道,“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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