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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责任会灭失吗?

2025/12/30 9:58: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冰莹 钱冰冰

为他人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后,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某为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被告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李某甲、李某乙未按时还款,被告某银行将李某甲、李某乙及原告王某共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王某对李某甲、李某乙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某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且李某甲、李某乙的该笔借款本息至今仍未清偿。原告王某遂将被告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某银行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原告王某对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而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均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虽然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案涉债务并未消灭,原告王某仍应当就前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某银行依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原告王某的征信信息无误。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银行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及逾期记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司法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按时足额履行,而非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履行。若仅以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就要求撤销该债务,那么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成为一纸空文,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某银行已在保证期间内向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诉讼,保证责任并未灭失,且该保证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定,故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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