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今天是:
监督热线:010-63379766

经济与法当前位置:首页-经济与法

聋哑人陷网贷困局低价售房 法院:显失公平!合同撤销

2025/12/10 10:02: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文琦

“要是没法官帮着,这房子怕是再也拿不回来了!”聋哑人林某通过手语翻译,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深深的感激。日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深陷网络借贷泥潭的聋哑人林某,终于拿回了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售出的房产,一场“不公平交易”引发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句号。

2023年5月起,听力二级残疾人林某不慎陷入网络借贷陷阱,并对外举债,萌生了卖房还债的想法。2024年9月20日,在未与父亲商量的情况下,他通过微信联系赵某甲帮忙寻找买家。

起初,林某给房子报价25万元,可赵某甲给出了“房子位置偏远不好卖”“现在二手房市场低迷,价格高了没人要”等说辞。本就缺乏社会经验和市场判断能力的林某,在赵某甲的“劝说”下,短短两天内便将房价降至17万元——这个价格,比他父亲当年的购房款还要低9万元。

9月23日,赵某甲带着自己的父母赵某乙、张某找到了林某,双方迅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甲在合同签订时对过程予以摄像,并让林某手持自愿低价出售的承诺书、合同及身份证拍照,随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林某的父亲得知房屋被出售的消息后,认为赵某乙、张某利用林某听力残疾、缺乏判断能力且身处网贷危困的弱势地位,以不合理低价“捡漏”购房,便将赵某乙、张某诉至宁国市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林某名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仔细翻阅卷宗,一个细节引起了法官的重视:原告林某是聋哑人,若庭审中沟通不畅,很可能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为了让林某能准确理解庭审内容、充分表达自身意见,法官特意联系当地特殊教育学校,邀请专业手语老师到庭担任翻译,全程协助庭审沟通。

要判断交易是否“显失公平”,房屋市场价值是关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没有仅凭书面材料下结论,而是带着书记员走访了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多家二手房中介机构,实地了解同类房产的交易价格。

经过调查核实,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二手房市场价约为3500-4000元/㎡,按81㎡的面积计算,合理售价应在28万至32万元之间,而林某的实际成交价仅17万元,比市场价低了40%左右,差距悬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从林某的自身情况来看,他作为聋哑人,未接受完整系统的教育,工作经历简单,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生活经验、市场判断能力上,明显弱于普通健全人;加之当时深陷网贷催债的危困状态,急于卖房还债的他,从报价25万元到降价至17万元仅用了两天,足以证明其未经过冷静思考,对房屋实际价值缺乏正确认知。

从交易过程来看,二手房交易涉及合同条款、产权核查、资金监管等多个专业环节,通常需要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而本案交易由赵某甲协助办理,其不仅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签约、过户,还刻意保存“林某自愿出售”的相关证据,风险防范意识远超普通民众,与林某的“懵懂”形成鲜明对比,足以认定其利用了林某的弱势地位。

从交易价格来看,17万元的成交价与28万-32万元的市场价差距过大,即便考虑市场行情波动,该价格也明显低于合理范围,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综合以上因素,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林某与赵某乙、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向赵某乙、张某返还17万元购房款,赵某乙、张某配合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林某名下。

赵某乙、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林某返还17万元购房款,赵某乙、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林某承担。

法官提醒

市场交易既要“自愿”,更要“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任何试图利用他人危困、弱势状态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最终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同时,房屋买卖属于重大财产处置,涉及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市民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务必保持冷静,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提前征询家人、律师或专业中介机构的意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一时冲动或认知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处置财产时,更应注重寻求家人和专业人士的帮助,必要时可向法院、残联等部门咨询,用法律武器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齐梓怡

监督热线:010-63379766 监督举报邮箱:fzzglz@163.com 投稿邮箱:fzzglz2016@163.com
本网所发布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法治廉政网视"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常年法律顾问:策略律师事务所 法务联系:庞理鹏 执行主任律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 09595 号
京ICP备16061882号-3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 (2017) | 网站地图

javascript实现图片关闭 +
javascript实现图片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