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保全案件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旬阳法院制定了《办理保全案件工作的实施细则》,贯彻实施“立审执”联动机制,强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有效提高实际执行率,促进公正、高效规范执行。
当事人在立案时,工作人员如发现案件涉及财产给付义务时,对权责明确的案件,会向当事人释明采取财产保全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建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自实施细则施行二个月以来,旬阳法院财产保全立案89件,已保全金额109132841.69元,查封车辆23辆,查封房产13套,查封土地5宗,有17案因采取财产保全使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得以化解。旬阳法院变被动为主动对案件及时有效的采取保全措施,既保障了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又破解了执行难题,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法条链接: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