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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约定8万元,到底谁赢了?

2022/3/18 10:44:29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萧茵 宋显霜

本网讯(徐庆涛 萧茵 宋显霜) 近日,旬阳法院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双方打赌约定:若原告向被告推销某手机品牌是正当生意,那么被告就要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装修款8万元,若被告认为该推销行为是传销的观点正确,被告所欠原告装修款全部清零,原告不得再向被告索要装修款。

这样的打赌协议,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官查明,2012年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原告装修完毕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装修款,被告一直推脱,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双方于2017年达成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为原告销售手机行为是传销,若被告观点正确,则约定的装修款全部清零。若被告观点错误,被告一次性给付8万元。经审查,该约定系附条件不支付装修款的利己条件及惩罚性约定,具有赌博性质。事后,原告怀揣这份协议,诉至法院。被告辩解该协议是打赌协议,但对原告装修的事情认可,已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同意支付实际的装修款项。

法官当庭向原、被告释明,被告出具的打赌协议是无效协议,原告应该积极与被告进行结算,并依据合同和结算单据作为合法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下,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自愿向原告再支付装修款1万元。

法官寄语:依据民法典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小编在此忠告大家: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正当合法性,违背了公序良俗,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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