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有多远?
“欠钱不还”
代价有多大?
“逃避执行”
后果很严重!
让“拒执罪”来告诉你!

本网讯(徐庆涛 赵总禄 陈芳)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执行人纪某将获得的赔偿款出借给他人牟取高息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最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旬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纪某及其丈夫先后向肖某、程某等人借款共计80万元,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先后将纪某及其丈夫起诉至白河县人民法院。
从2015年12月9日起,白河县人民法院分别发出支付令、作出判决或主持调解,责令纪某及其丈夫偿还债务。法律文书生效后,纪某及其丈夫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
2016年初,债权人肖某等人先后向白河县法院申请执行,白河法院分别向纪某及其丈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纪某及其丈夫立即给付执行款,并在三日内报告财产。纪某及其丈夫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也未书面报告财产状况。白河法院遂对纪某及其丈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谁知,2018年2月12日,纪某将获得的赔偿款中的30万元,出借给他人牟取高息,3月6日,又将到账的25万元赔偿款转移到他人账户,通过这种方式依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2019年4月5日,纪某得知被白河法院冻结的账户解冻,遂从该账户支取现金9万元,并将账户内剩余资金用于归还其他人借款,未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其依法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国家的权威性与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被告人纪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不仅导致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更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社会影响恶劣,应当给予刑事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2月23日,纪某被收监执行刑罚。(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