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庆涛 李娟)
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任何开采许可的情况下,在旬阳市棕溪镇吕曹村某村民的林地中通过爆破作业的方式开采石料,加工碎石后出售给他人,攫取非法利益。此外,王某非法采石、加工碎石的行为造成该片林地大面积岩石裸露,森林植被及地质环境被损坏,开采的废石滚落形成崩塌隐患灾害,威胁行人车辆以及附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鉴定,王某非法开采的矿石价值达246470元,其采石及石料加工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达118233元。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识到自己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与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自愿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8082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预交各项损失及费用,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位公民都应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牢牢根植于心。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