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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

2021/12/16 14:44:43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郭强


本网讯(徐庆涛 郭强)

法|官|讲|法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遇到一方不愿承担另一方父母医疗费用或者故意逃避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就让法官带你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这些事:

一.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和刘某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0日,刘某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将登记在刘某名下夫妻共有房屋出售。审理中,王某证实刘某在出售房屋时向房管部门隐瞒夫妻共有事实,并提供病例资料证实王某患有重大疾病,刘某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与王某夫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处分,未征得王某同意。其行为属于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王某的权益,现王某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是在离婚的时候提出,根据相关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以未成年婚生子女的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

张某与李某育有一女李某某。李某某满月后,张某将女儿交于丈夫李某后独自一人回娘家居住数月,期间对女儿不闻不问。丈夫李某多次前往张某娘家协商沟通,希望张某回家承担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但张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矛盾难以调和,李某以其女儿名义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向被告张某释明法律,告诉其抚养自己的小孩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之间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前提的,更不能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有矛盾而拒不履行,家庭内部之间的矛盾要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及时化解,不能用错误的方式进行对抗。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当然,因为在这个阶段夫妻双方并未离婚,起诉的时候,原告为婚生子女,父母一方可以充当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重要体现,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民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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