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庆涛 隆孝莉) 近日,旬阳法院速裁中心速调三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并促使当即履行,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7年,被告黄某承包被告旬阳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滑坡治理工程,承包后,被告黄某聘请原告王某、张某、陈某在该工程从事挖坑等劳务,因被告黄某系外省人,工程结束后黄某便离旬返乡,三原告工资无人支付,遂将黄某及该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起诉状、证据材料,发现原告法律知识缺乏,证据意识不强,现有证据不够充分。承办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被告黄某未与三原告进行劳务结算,如何才能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合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呢?黄某人在外地因疫情无法来旬,这无疑都增加了化解纠纷的难度。
面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充分研判案情,多次与黄某进行远程联络,告知进行劳务结算是其义务,黄某终于确认应向三原告支付的工资数额。虽案件有了进一步进展,但是二被告却相互推诿,黄某辩称“因被告某建筑公司拖欠其承包款,自己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而被告某建筑公司称:“黄某不是本公司的正式职工,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此时,虽案情已经清晰,但黄某陈述情况部分属实,且据法庭调查,其现已无力支付工资。考虑到原告讨薪的艰难境遇,为尽快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竭尽全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两被告再次辨法析理,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作为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被告某建筑公司将所欠黄某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三原告,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三原告被拖欠了4年的工资款终于也有了着落,旬阳法院作为“中转站”将款项支付三原告,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又为农民工支取工资提供了充分保障,真正做到了“办小事,暖民心”。
法官提醒,广大朋友们在务工时应尽量和用工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并注意保存用工及务工工作量证据,如工作服、上岗证及出工考勤表等,特别是注意要及时和用工方进行劳务结算,避免追索劳务工资时因证据缺失而增加诉讼风险。(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