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庆涛 胡静)
近日,陕西石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温暖细致的劝慰下成功调解。真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

2021年8月9日一大早,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收到了当事人赠送的锦旗,表达他们对法院和法官的感激之情,一面鲜红的锦旗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与使命。
案情回顾
原告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因勤快闲不住,去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到被告工地做电钻工。同年12月一天中午在施工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昏迷倒地,被工友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老人的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称脑溢血不属于工伤范围,所以拒绝赔偿。老人的病倒使得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在给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时,老人因脑溢血后遗症嘴里不知说着什么,但明显可以感觉到老人的委屈和无奈……。此间承办法官也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原告家属称:“我们是农村的也没什么文化,他是我们家的顶梁柱,这些年一直都在外务工,去年在被告工地做工突然就这样了,现在完全没有劳动能力,你说我们这个家该怎么办啊!”被告称:“他们的情况我也表示同情,我们也咨询过,他虽在我工地做工,但脑溢血也不属于工伤范围啊,我们并没过错,再说他住院我们已经垫付了几千元费用”。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因念原告年龄较大又患有脑溢血,承办法官见此情况决定单方调解不让原、被告见面,这样才不会对老人再次造成伤害。通过多次与双方分别进行沟通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如期在法院领到被告补偿款。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中所说“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法亦有情,温暖人间,一边是老人的垂暮之年,一边是不二更改的法规,一边是温暖的情,一边是冰冷的制度,要让规则坚守,更要让温暖蔓延,让弱势群体得到法律的庇护,让更多的群众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也真切体会到法律给予的温情。
知识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陕西石泉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