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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事实】诉前调解解民忧,当日喜领赔偿款

2021/7/7 9:48:54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钟家艳


本网讯(徐庆涛 钟家艳)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既便捷高效,又有利于化解纠纷。而调解并不一定是双方必须要面对面,对于矛盾较大的当事人,也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7月2日,石泉法院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对一起因针灸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妥善的处理,因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背对背调解,原告当日便领取了赔偿款。

2021年1月,原告陈某因肩颈疼痛,遂到被告张某的按摩店里治疗,张某对陈某进行了按摩和针灸治疗,然而针灸后,陈某的颈部疼痛并未缓解,反而更加疼痛,到医院检查方知颈部疼痛加重是因张某针灸时将断针残留在陈某的颈部所致,陈某到外地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多次找张某要求赔偿,由于对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双方一度闹得很僵。陈某于2021年6月底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0000余元。

基于该案事实清楚,标的不大。受理后法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前与当事人分别沟通,陈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张某所致,既遭受了身体上的疼痛,也受到了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因受伤而劳心劳力,张某态度强硬还不愿赔偿,其向法院起诉主张的赔偿数额张某应当全部支付。张某却认为陈某受伤属实,但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陈某多次到店里吵架影响生意,不愿承担赔偿义务。考虑双方在此前因赔偿事宜多次交涉无果,各自都颇有微词。办案法官对两人分别进行了释法说理,通过耐心的背对背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损失10000元。当日陈某便领取了张某交纳的赔偿款,到此该案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都如释重负,对于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陈某喜领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以迅速有效的实现,化解了内心充满的积怨。张某于调解后自觉主动地履行了给付义务,纠纷就此彻底了结,也了却双方当事人心中的烦忧。

生命至上,健康可贵。每个人的身体健康都不容随意侵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石泉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裁判案件,高效处理纠纷,在践行公平公正价值追求的同时,切实为民办实事,解民忧,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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