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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

2021/4/12 17:15:15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肖波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肖波 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并公布个人破产申请及首月案件相关情况。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建设进展、个人破产申请及首月案件情况,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自3月1日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项实施保障工作高效有序。深圳中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每日接待超过10批次个人破产申请咨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也同步收到大量电话和现场咨询,咨询量呈稳步递增趋势。截至3月31日,个人破产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其中重整申请17件,和解申请8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9件,材料审核、申请面谈和受理立案等工作有序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顺畅,配套机制建设初具成效

龙光伟副院长介绍了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重点工作进展:

一是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运行顺畅。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支持下,深圳中院着力开发打造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在2021年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日均访问量近2000人次,其中深破茧小程序累计访问24091人次,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累计访问30138人次。自条例实施以来,该系统有效实现100%个人破产申请和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为个人破产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多主体线上交互打下良好基础。目前正积极推进“深破茧”综合业务系统开发二期工程,重点推进破茧信息平台的智能化建设,以数据中台为基础,深化与司法大数据平台及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司法、政务大数据的集聚效应,构建智慧破产系统。

二是个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平稳对接。3月1日,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成立。深圳中院及时启动工作对接、开展协调沟通、极积极持破产事务管理署履行职能,法院、破产管理署在申请人咨询、材料辅导、申请面谈等环节开展合作,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申请咨询服务,并共同研究完善破产信息公示制度。3月15日以来,针对申请人对个人破产的程序了解不充分、材料准备不齐全等问题,深圳中院联合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协会,先后组织7批次对94名申请人进行申请面谈,释明条例旨意,核实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债务纠纷解决方式,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个人破产申请审理有序、稳步推进。自条例实施以来,平均每天提交法院的申请约8件,最多一天为19件,每件申请需要核对的信息条目平均有26类、申请材料繁多,审核任务繁重。对此,深圳中院积极部署人手,逐一梳理申请情况,及时研判问题对策,优化申请处理流程,完善数据分析模型,每日汇总更新重要数据。针对首月个人破产申请中普遍存在的填报错漏、不合格式要求、未提供有效证明等问题,深圳中院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分批、分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进电话辅导,协助其理解、准备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并会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电话核实、面对面谈话等方式,形成了一套较为流畅、高效的个人破产申请材料辅导和处理机制。



龙光伟副院长指出,从当前阶段的个人破产申请来看,一方面,从申请数量上,能够反映出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能够全面落实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破产保护理念;另一方面,从申请质量上来看,申请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理解有待进一步加深,对个人财产、债务的前期整理不够,导致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同时,个人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以支持当事人获得高效、公正的法律保护。

龙光伟副院长还介绍了首月案件的有关情况,深圳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推进,重整和解优先、案件类型全面”的原则,根据申请人面谈情况以及材料完备程度,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这8个案件,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下一步深圳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查审理的规范化。针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各类情况,强化个人破产申请前咨询辅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研究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健全个人破产事务配套制度,确保个人破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持续落地见效。



龙光伟副院长强调,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中央赋予深圳先行示范区的重要历史使命,是对深圳法治、政务、营商、社会环境的全面检验和完善,必当久久为功,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支持、配合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宣传和文化普及工作。

随后,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就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个人破产申请特点、个人破产“首案”的产生、申请中发现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实录如下:

1.问:曹庭长您好,请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个人破产申请的总体情况如何?有什么特点?

感谢您的提问。自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平台运行良好,立案材料接收工作稳妥有序,基本实现无纸化办理目标。截至3月31日,在《条例》实施首月内,深圳中院共收到线上提交的个人破产申请260件。根据我们的统计分析,申请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二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大多数债务人在陷入经济困境后,仍在工作,并努力还债。

三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除去小部分未申报具体债务的申请,在已申报的债务人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涉小额借款的占74.3%。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四是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2.问:刚才龙院长提到,法院已经对首批8件案件进行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大家都非常关注深圳个人破产的“首案”是否在其中?有没有相关信息可以公开?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之前也有记者朋友来问我们关于个人破产首案的问题,我正好借此机会跟大家解释一下。



刚才龙光伟副院长已经介绍,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正在视情况安排听证,在法官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分类处理。对这8名债务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予以受理,指定管理人接管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整、和解的协商,或者进行清算,在宣告破产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因此,对这8件个人破产申请,也只有在重整或和解成功,或者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而要免除申请人偿还剩余债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还需要到最后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时,法院才会裁定免责。

对这8件破产申请的审查,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个案财产、债务清理仍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院将严格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共同见证深圳个人破产“首案”的产生。

对于信息公开的问题,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规定了破产信息的多渠道公开制度。一方面,法院将严格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审慎确定公开方式及范围,对案件信息、审判流程、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大家可以关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的相关栏目;一方面,我们正在抓紧推进破产信息公开的配套机制建设,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目前正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抓紧推动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深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共享、联动。同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正按照个人破产条例的要求,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落实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

3.问:刚才有提到目前个人破产申请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等等,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法院准备如何应对?

答:感谢您的提问。这一个月来,我们对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核,安排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辅导,针对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协会通力协作,向部分申请人提供点对点辅导面谈,向来电来访群众提供便民诉讼服务,为向社会提供普法咨询服务,共同完成了大量工作。

从目前来看,个人破产申请中有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一是债权债务申报明显不全。如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比如,不申报亲朋好友的借款,或者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统一以其个人名义申报;二是申请人怠于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如申请人通过填报无财产应付了事,法院核查时才披露,或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这些都属于不履行诚信申报义务的行为;三是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不相匹配。部分申请中,债务人的负债规模难以与个人经营负债、家庭生活开支相互印证、甚至存在明显缺口,没有证据证明举债用途,也无法解释超出正常范围的债务产生。

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破产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基石,《条例》以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立法目的,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倡导诚信、鼓励创业创新、保护市场主体,是贯穿《条例》的一根主线,也是我们审查、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标准。不符合这个标准的,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目前我们已经看到部分申请中,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的。

必须强调,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希望蒙混过关或者故意欺诈的,即使经过了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信息公示、法官审查、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甚至在获得免责裁定之后,一经发现,法院都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最后想说的是,在《条例》实施初期,个人破产各项配套制度、相关机构的分工合作都还在处于探索建设阶段,希望大家多多关注、支持深圳的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坚决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推进、重整和解优先”的原则,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积极、稳妥、高效地推进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工作。一方面,针对目前提交的申请普遍存在不符形式标准的问题,我们将会同破产事务管理署继续做好申请辅导工作,指引当事人如实申报、全面申报、准确申报,提交基本达到立案要求的材料。另一方面,我们将继续优先审理符合《条例》要求和个人破产制度导向的案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等机制把这些案件办好,通过精审案件厘清申请审查要求,明确裁判思路,畅顺案件办理流程,健全条例适用保障,做好配套普法宣传,为个人破产案件的常态化审理夯实基础,提供深圳样本。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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