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搭建阳光房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3/1 10:13:35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钱薇伽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钱薇伽)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给自家房屋装修时,想要违规搭建“阳光房”,便找到该小区客服部经理徐某,希望徐某帮助协调关系,并付给徐某现金六万元。徐某在收到钱后,在装修审批、业主纠纷协调等方面为张某提供帮助,使张某顺利搭建成“阳光房”。2019年3月,因上述“阳光房”属于违法建设,被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林秋洁说,很多人以为只有对公职人员行贿才构成犯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给与一定的好处费,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但实际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以上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在本案中,张某给予了徐某6万元的好处费,违规搭建“阳光房”,徐某在装修审批和协调业主矛盾方面,给予了方便。这种行为危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损害小区环境美观,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法官说,希望社会大众从该案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