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利用网络交友已经司空见惯,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系统,线上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于网络交友不慎引发的诈骗案件。

被告王某甲与原告王某乙在网络相识,互加了微信成为微信好友,在之后的时间里一直保持朋友关系,在微信上聊天。2019年1月中旬,王某甲提出要与王某乙合作投资玉米生意,在此期间多次骗取王某乙投资玉米款项用于挥霍,王某乙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与被害人王某乙共同投资玉米生意的事实,利用微信向王某乙发送虚假收购玉米照片、虚假收购玉米合同(包括收购玉米吨数、钱数以及承包合同等)照片,多次通过微信骗取王某乙投资玉米钱款合计116564元(其中微信转账64564元,现金52000元),骗取的款项均被王某甲挥霍。

庭审时,公诉人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多份证据,充分证明案件事实。面对公诉人展示的证据,被告王某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骗取的钱财已被挥霍,只能等到自己刑满释放后再赚钱偿还王某乙。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小提示:
网上交友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陌生好友,对方若偏离交友目的推荐投资项目等,则要保持高度警惕,在未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和安全性前,切勿发生金钱交易。一旦被骗了钱财,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等,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