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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法院“无接触”庭审 审理自贡首例涉疫销售伪劣口罩案

2020/2/26 9:12:58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万方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四川讯(李佳芳 通讯员 万方):2月25日,荣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了一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当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荣县法院审理的自贡首例涉疫销售伪劣口罩案,案件从移送立案到宣判用时仅2天,中国庭审直播网络点击量三万余次。

被告人周某某系医药公司销售人员。1月25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以0.9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了5万只假冒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罩,并通过被告人罗某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和他人介绍,将该批口罩以每只1.8元或2元的价格销售给荣县、自贡高新区、资阳市安岳县等地的药房,销售金额达96000元,非法利获42000余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并销售的金额达60000元。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涉案口罩不符合其标注“豫械注准20192140044”的技术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款365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在疫情期间,销售用于防护的伪劣产品,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6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示,2月10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惩各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犯罪行为;对利用疫情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荣县法院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应遵守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提高警惕,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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