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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十项措施”

2020/2/3 16:38:45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开展执行工作?今天,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执行工作具有与当事人接触多、外出办案多、24小时执行等特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四川高院执行局明确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在防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期的刚性要求,提出“十项措施”,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确有必要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能够通过“四川微法院”、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www.scssfw.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12368服务热线、办公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社交软件、邮寄等方式办理的,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原则上不得开展线下查控,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要充分运用“网格协执”系统,由基层网格员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确需线下开展司法查询、查封的,应当事前做好沟通联络工作,通过机要邮件向协助执行机关送达。

四.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省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五.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原则上不得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六.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不得组织集中看样,要充分运用“VR”视频、网上直播等方式组织线上看样;疫情防控的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可以暂缓开展司法拍卖。

七.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八.各级法院要切实按照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的工作要求,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各级法院执行局长负责统一指挥并协调处置辖区涉执突发事件。省法院执行局通过全省法院执行局长群、应急值守指挥平台指挥调度全省法院执行局处置涉执突发事件。

九.各级法院的执行干警要全面使用“移动执行”APP ,并保持 24小时开机运行,采用网上办案的方式,在舆情防控期间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十.各级法院要关心关爱执行干警,随时提醒干警及亲属做好疫情防护。

四川高院执行局还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上述措施要求,凡因工作不力或者执行指挥系统运行不畅贻误时机,或者不守纪律,不规范执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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