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2016年至2018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54宗,对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处罚,有力打击了环境资源犯罪。
2018年至2019年5月,深圳中院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共收案50宗(一审2宗,二审48宗),其中处罚类案件共37宗、赔偿类案件1宗、强制措施类案件2宗、共审结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36宗、共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相关处罚共计人民币368万元。
典型案例如下:
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王某自2015年始收购野生动物,并专门租住房屋存放其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王某被抓获,并在其租住房屋内查获各类活体及冰冻野生动物82只、动物皮张3张,有部分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皮张。
裁判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涉案76只(条)动物及动物皮张3张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王某的收购对象涉及全球多种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此类野生动物在全球数量有限甚至濒危灭绝,均是法律明令禁止买卖的。本案警惕大家,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受国家法律保护,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收购、运输或出售行为即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Tips:该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自然保护区遭非法侵占 城管局被诉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福田检察院发现边防某支队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占用某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而市城管局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该局在2016年11月对某支队的侵占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至12月27日,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市城管局认为,某支队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9日,福田检察院向盐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盐田法院一审认为,市城管局是涉案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单位,对某支队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但该局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故判决确认市城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讼期间,各方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使被占用的土地得到复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Tips: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
“鹦鹉案”典型意义
受到高度关注的“鹦鹉案”对特殊减刑制度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案件对全国类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方面,贯彻了刑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了罚当其罪。该案中,被告人王鹏明知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结合其危害行为、违法性认识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出售的大多可能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避免了轻罪重罚。另一方面,对基层法院在被告人具备哪些犯罪情节可能适用这项制度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二是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案件宣判后,社会各界反响较好,尤其是主流媒体对法庭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判决书的说理性,给予了高度评价。案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得到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强有力地维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以及司法解释的权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该案获评深圳法院2018年度十大案件之首,同时也成功入选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三是判决文书格式严谨、规范,文本注重细节,避免瑕疵,说理言简意赅而又富有针对性。(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