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解纠纷 司法为民民暖心
2019/3/27 16:58:28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沈文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这房子我不卖了,我把钱退给你!”“你必须退给我房屋价款的20%当做违约金,否则别想!”大新司法所办公室门口一个年轻小伙和中年阿姨吵得不可开交。工作人员上前了解到,原来是张阿姨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章某的一套售价32万元的房屋,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二天,章某和家里人商议后认为房屋售价太低,想要回房屋。
按照我国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章某在交付完房屋后“反悔”即想解除买卖合同,若能与张阿姨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合同。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次调查核实发现张阿姨同意解除合同,只是认为按照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自己房屋价款20%的违约金6.4万元(320000*0.2=64000)。章某则认为虽然自己反悔解除合同但是6.4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且未造成张阿姨太大实际损失,想要适当减少违约金。
双方僵持不下,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章某先返还了张阿姨房屋价款32万元,又支付了2万元作为违约金。张阿姨表示随后将房屋返还,但归家后又提出2万元太少,需增加违约金。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耐心劝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张阿姨最终与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1、章某退还32万元房屋价款,承担张阿姨买房过程中的合理支出(中介费、公证费),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2、张阿姨交还房屋。
签订完《调解协议书》后,张阿姨和章某向大新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并说道:今后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签订合同时要认真谨慎,诚实做人、诚信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