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船山区法院:新都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结果??
2019/3/15 14:04:26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
报道):刘明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百货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遂宁新都(以下简称新世纪百货遂宁新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1日,原告刘明在新世纪百货遂宁新都购买佰瑞思女装外套一件,花费1328元。吊牌标识锦纶含量100%。10月11日,经原告委托,山西省纤维检验局出具检验报告,原告购买的衣服面料锦纶含量为80%、聚酯纤维2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用去检验费21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本院,要求给予价款3倍赔偿并承担检验费。
船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世纪百货遂宁新都作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原告购买的佰瑞思女装标识的锦纶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且判定为不合格,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裁判结果: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遂宁新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明损失4
194元;二、驳回刘明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1.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标识质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的,是否构成消费欺诈?2.连锁经营超市,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被告新世纪百货遂宁公司销售的衣服面料锦纶含量为100%与检测结果80%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世纪百货遂宁公司系新世纪百货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法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