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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银行行长从被判7年到被判17年

2019/1/14 17:48:58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谈起检察院,您会想到啥?逮捕?起诉?公益诉讼?都没错,但今天深检君说的是,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这一次,特选了几个案件,推出“监督”专题,和大家一起了解下,检察机关如何以“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维护公平正义”。
    曾任工行江门分行行长的他,当年的案发也是件挺轰动的新闻。事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深圳一审,就这样,该案由深检君审查起诉。
    深检君经审查认定,林建忠在任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000万元;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港币1590万元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并超过三个月未还。经深检君提起公诉,2014年9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林建忠提出了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期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也作了一定的调整。2017年7月,该案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林建忠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因而仅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案件是不是到此就结束了?
    不要以为公诉人提起公诉就完事了,每次收到判决,深检君的办案人员都会再进行判决审查,监督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刑事抗诉就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可以说,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该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一个核心点在于,某公司转到林建忠控制的公司账户上的4000万元,能不能视为贿赂款?
    这一次,收到林建忠的判决,深检君的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判决不予认定林建忠受贿的犯罪事实,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当时参加讨论的5人一致意见:应该提出抗诉!
    抗诉书中,深检君对林建忠这4000万元为什么应认定为受贿、证据间如何互相印证等等,进行了细致而又强有力的说理。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深检君收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建忠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建忠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多套房产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一审的7年,到终审的17年,这一次,满头银发的林行长,在监狱中要多“住”上10年。
    类似林建忠这种,深检君通过抗诉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绝不是孤例。仅2018年,深检君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即提出抗诉24件。
    有人可能会认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是不是因为觉得判轻了?
    检察院提出的理由有很多种: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在深检君这,就有曾认为对某被告人“量刑畸重”而提出抗诉后,成功从一审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二审有期徒刑5年的案例,也有曾认为对某被告人“认定罪名不准确”提出抗诉后,成功将伪造公司印章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例等。
    可以说,刑事抗诉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监督更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向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深检君,一定会在这项主责主业上交上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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