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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鳕鱼”实为油鱼法院判决10倍赔偿

2026/3/13 9:38:4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陆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如何维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责任纠纷案,对销售“鳕鱼”实为油鱼的经营者依法判决10倍赔偿,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7月,丁某通过微信小程序接龙团购,以450元价格从冯某处购买10斤“鳕鱼”,收货后发现该货物包装无任何标签及资质认证。食用后,丁某出现上吐下泻症状,其小孩也出现腹痛腹泻、排泄物带油脂样等不适,家人遂紧急就医。

随后,丁某将家中剩余“鳕鱼”样本送往某海洋研究院进行DNA测序对比,结果确认该物种为棘鳞蛇鲭(俗称油鱼、黑皮牛),并非冯某所称的鳕鱼。据悉,油鱼人体无法分解吸收,通常用于工业炼油。

丁某遂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查明,冯某多年来一直通过微信小程序接龙团购形式,在社区销售散装海产品,累计销售上百单,具备实际经营行为,应认定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其长期销售的散装“鳕鱼”外包装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需标明相关信息的规定,应认定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对丁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冯某向丁某赔偿45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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