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今天,(2018年9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实施规范和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新闻发布会。
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增强司法供给能力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深圳中院会同市财委,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天起在全市法院实施。
《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深圳中院制定《暂行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既包括采购货物和工程,也包括采购服务,这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推开。2014年12月,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及《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两个配套文件。2006年起,我市部分法院参照政府部门做法,探索以购买服务方式,将一些辅助类、技术类事务外包给市场主体承担,对于减轻法官和法院事务性工作负担,缓解人案矛盾,提高司法质效起到了积极作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相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司法辅助事务集中起来,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让司法人员专注于核心业务,实现减负增效。今年4月,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主与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印发了《2018年深圳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明确要推动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和事业单位承担,实现减负增效。并要求制定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办法,确定市中院、市财委为责任单位。
深圳法院工作有实际需求。深圳经济发展快,常住人口多,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高涨。近年来,深圳诉讼案件量持续迅猛增长,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从188015件快速增长到448842件,年均增长24.31%。今年1-8月,共受理各类案件37万件,预计全年将超过50万件。为有效应对案件激增态势,全市法院均已在不同工作领域探索开展购买社会化服务。2016年12月,最高法院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问题研究”列入2016-2017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课题,并指定深圳中院开展调研。2017年12月,市中院完成调研报告,获评优秀课题第一名。为及时转化调研成果,破解司法供需矛盾,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市中院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并征求市财委、市编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全面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系统规定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旨在为全市法院购买服务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即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指把属于法院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规定了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市中院和全市各基层法院均可向社会购买服务;在承接服务方面,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均可以承接法院购买服务。
明确了购买服务事项和指导性目录。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包括诉讼服务辅助、审判执行辅助、司法公开和宣传辅助在内的七大类41项事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或承担;《暂行办法》规定对购买服务事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严格依照指导性目录实施购买服务。
严格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暂行办法》规定,法院购买服务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在购买经费测算上,市中院应加强统筹协调,统一同类购买项目购买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了购买方式和购买程序。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分级购买机制,购买服务由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实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承接主体。
完善了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对购买服务进行合同管理、履约管理和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立由法院、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
《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暂行办法》既体现了关于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政策要求,也是对深圳法院相关探索经验的总结固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坚持依法依规,实现法院购买服务运作规范化。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虽然也涵盖了法院购买服务的内容,但更多的是注重规范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关于法院购买服务的内容非常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非常重视,但目前也没有出台相应规范和指导性目录。总体来看,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各地法院有不同程度的探索,但实践做法不规范性有待提升。《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率先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运作实施各环节做出全方位、体系化规制,为推进深圳法院购买服务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制度遵循和规范指引,也为全省、全国法院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制度借鉴。
坚持系统思维,实现法院购买服务内容体系化。深圳市场化程度高,市场主体发育完善,为全面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暂行办法》规定,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既包括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也包括法院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并明确“凡是适合社会化服务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充分相信市场力量,切实解放思想,不搞大包大揽,避免机构和人员无限膨胀;在具体购买内容上,《暂行办法》将涉及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后勤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领域七大类41项服务,以指导性目录的方式加以明确,实现法院购买服务事项体系化。
坚持改革创新,实现审判辅助事务区分精细化。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应当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配套,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为积极破解案多人少难题,减轻法院事务性工作负担,让法院和法官专注于司法核心事务,市中院将辅助事务区分为核心辅助事务和非核心辅助事务。对大部分专业性强的核心辅助事务(如审查证据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采取配置政法编制和劳动合同制辅助人员方式承担,而对一部分重复性、操作性强,适于集约实施的非核心辅助事务(如文书集中送达辅助、案件信息集中录入、案卷集中整理及扫描等),则适度剥离并适用《暂行办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减负增效。
坚持科学管理,实现法院购买服务效益最大化。提高司法效益是法院购买服务的价值取向。《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法院购买服务应当与辅助性事务集约化、信息化运作相结合,以提高相关事务办理效率。同时,《暂行办法》强调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监督管理,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促进法院购买服务效益最大化。
《暂行办法》的实施
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支出规定,加快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动《暂行办法》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对已经探索开展的购买服务项目,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购买内容和实施要求,严格规范购买行为,实现平稳过渡。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指导性目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改革,分领域、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逐步全面推开,确保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高司法供给能力。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履行司法职能和群众司法需求增长等情况,优化完善法院购买服务规范和措施,动态调整法院购买服务内容和指导性目录,更好地促进法院减负增效,破解司法供需矛盾,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现场发布会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吴友彬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回答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