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徐庆涛 郭景军 刘强)
近日,旬阳法院审结《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的首例“熊孩子”高空抛物致损纠纷案,家长及某餐饮单位被判赔近5万元。沉重代价不仅触动了家长和餐饮单位,也触动广大公众所关切的“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18时许,丽丽在旬阳XX餐饮公司五楼的包间内宴请丹霞、伟歌、欣茹、楼雅、果梓等人,一同就餐的还有丹霞的孩子莹莹、俊俊,伟歌的儿子羽西,欣茹的女儿芊芊,楼雅的孩子景浩及毛琪的女儿秋哥。19时30分钟许,有人看见从丽丽等人用餐的包间向外抛掷石子,正好砸中吴某停放地面的车辆。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该车前风挡玻璃、天窗、右侧后门等处被砸坏,经4S店维修,车损为48067.08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孩子家长和餐饮公司予以赔偿。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吴某车辆受损存在可能加害的责任主体,应为包间用餐的没有证据证实不存在侵权可能性的未成年人莹莹、俊俊、羽西、芊芊、景浩、秋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莹莹、俊俊、羽西、芊芊、景浩、秋哥,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补偿责任。旬阳XX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且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遂判决:
一、丹霞、伟歌、琳欣茹、楼雅、毛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补偿吴某车辆损失7690.73元。
二、旬阳xx餐饮公司赔偿吴某车辆损失9613.42元。
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请。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愿意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有可能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依据2019年1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涉及的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存在故意杀人罪,且“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拋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对该起高空抛物案,因系年幼孩子所为,故其不负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须依法承担。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本案中的家长及餐饮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当然,尽管这起车辆损害事件出在“熊孩子”身上,但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家长及餐饮公司的监护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上。家长对孩子除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外,还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居住或者处在高楼之上的公民,一定要有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以免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如果家长、餐饮单位能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和安全提示义务,这起谁也不愿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恐怕也不会发生,车主也不会蒙受财产损失,五个家庭及餐饮单位也不会各自付出近万元的代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