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廉政网视深圳讯(李佳芳):8月25日,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深圳市首例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判。
近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深圳市首例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区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本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本院于今年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首例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今年初,民行部门根据本院公诉部门移交的线索,于3月23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对该案进行立案。
经调查查明:
麦某培于2004年12月以深圳市麦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宝安区公明街道某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
租地后,麦某培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该地块上的林木全部砍伐,修建厂房、道路和铁皮房等建筑,共毁林24039.19平方米,原有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层不复存在,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地块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彻底破坏。
案件回顾
麦某非法占用农地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并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应当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在查明事实并对生态损害做好评估后,经上级院审批,我院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向宝安区法院对麦某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
2018年8月23日,副检察长张孟东、检察员姚承初担任公益诉讼人、检察员陈茜担任公诉人出席庭审。区人大代表、兄弟院代表等十余人观摩了本次庭审。
为确保诉讼过程顺利进行,本院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文书拟制、出庭准备等各项工作,并制定了周详的庭审预案。庭审围绕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进行。
公诉人与公益诉讼人紧紧围绕庭审焦点,客观公正、沉着有力,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针对被告辩解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土地性质为原地而非林地等问题,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回应;彰显了公益诉讼的目标价值,展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决心与责任担当。
最终,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支持本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麦某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赔偿环境生态损害款及评估费共计246万余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案件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践行“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自觉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努力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本案的起诉,其意义不仅在于要追究被告人麦某培的法律责任,而且旨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者敲响警钟,使其明白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