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们
是否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在某处办理业务留下电话信息后
各种推销骚扰电话
就一波一波地打进来了
而且还对你的个人信息一清二楚
这些人是如何
获得你的个人信息得呢?
究竟是谁动了我的信息?
近日
旬阳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本网讯(徐庆涛 刘小荣)
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某移动通信授权代理店店主,张某经人介绍加入多个接收微信验证码的微信群。被告人利用业务之便,将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到该接码微信群,供他人注册京东、淘宝、国网、苏宁、抖音等网络平台账号,从中非法获利。
旬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通信服务从业人员,将为他人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旬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征询社区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与特定自然人关联,既可以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也可以是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资产状况。
随着手机号码实名制的推行,手机号码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具有专属性和可识别性,手机号不仅有打电话、发短信的功能,还具备了显示实时位置、移动支付等多种功能,“姓名+移动电话号码”对于大部分公民来说,就有了十分精确的辨识度。现实中,有关注册账户和个人手机号码捆绑后,与公民个人直接对应,不仅关系特定公民的资格利益,还关联特定公民的信用构成。“姓名+移动电话号码”的应用场景如此广泛,不但承载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也影响着公民的财产权利。若被盗用,势必会而给相关主体造成陷阱和障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兴利除弊是良法善治的基本使命,所以,“姓名+移动电话号码”当属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信息安全,情节严重的,应受刑罚惩戒。本案被告人为眼前利益而不惜以身试法、出卖他人信息,代价沉重。不但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有关单位也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及时堵塞管理漏洞,积极防范泄密风险,与全社会共同努力打造信息安全环境。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也导致刑事案件的多发、易发。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部门的“内鬼”将个人信息收集后卖给信息中介,这些中介依托网络建立起销售平台,把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利用网络大肆购买、贩卖,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而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常常与通讯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成为许多犯罪的预备方式,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因此,在审判中,对具备“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量,从而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