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庆涛 计婷)
自从“小黄车”在我市投入使用以来,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多,个别市民不正确的使用方式,无形中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020年9月3日清晨,正值人们出行高峰期,被告王某驾驶小黄车沿天池路向医院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加之坡陡、路窄,被告行驶至公路大厦门前时,将外出买菜结伴而行的原告罗某等四位老人撞倒在地,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原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付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这是我市首例“小黄车”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小黄车”虽为非机动车辆,但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并无太大不同,引发事故的赔偿标准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法官提示
01 共享电动车属于电单车
02 仅供一人骑行,不能载人载重物
03 未满16周岁不允许骑电动车上路这是明文禁止的法律规定,青少年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喜欢追求刺激的感官体验是交通事故的高发人群。
请家长督促未满16周岁的孩子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杜绝骑行电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04 广大共享电动车用户在骑车前请对车身、刹车、踏板等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善用善待共享电动车,珍爱自己和他人生命。(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