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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2年,法院:婚姻无效!

2021/11/29 14:31:05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汤家登


本网讯(徐庆涛 汤家登)

案情简介

吴某2006年离婚后经人说和与身有残疾的李某组成家庭,双方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女。现因家庭矛盾的激化,加之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吴某认为双方属无效婚姻,故诉至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请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便前往李某家中了解案件情况。原来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两人母亲为一母同胞姐妹。法官在双方母亲原始户籍地展开溯源调查并前往村委会走访,对相关情况进一步了解并制作笔录。考虑到被告出行不便,双河法庭定于李某家中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结合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同时就女儿抚养问题悉心听取双方意见,在该起婚姻无效的案件审理中,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李某虽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但相较吴某,其接受过高等教育,其父母身体健康多年来一直协助照顾孩子且积极表示愿意协助抚养,同时承办法官充分考量双方抚养条前提下,在综合考虑居住、教育、经济收入、生活习惯、协助抚养人、原被告意愿等各方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孩子真实意愿、身心健康、成长环境,选择的最优抚养方,最终依法判决:宣告原告与被告婚姻无效,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李某与吴某虽依法登记结婚,但双方属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无效的第二种情形。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近亲结婚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此种现象在当下社会特别是乡村地区仍不鲜见,因婚姻无效衍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固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此产生的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若是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又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处理此类纠纷,我们办案法官也会找准法律与亲情之间的平衡点,在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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