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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2019/10/25 9:06:49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胡宇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 通讯员 胡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四川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四川省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指导,制定发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为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全省法院通过开展专项审判、专项执行活动,依法妥善、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民营经济案件,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进而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坚定的信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审结案件中,选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7件,其中刑事案例1件、民商事案例5件、执行案例1件。

7件案例分别是:重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彰显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的“窃取其他公司游戏源代码‘换皮’后上线运营被判侵犯著作权罪予以严惩案”;引导民营企业提高产权保护和风险防控意识的“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产品进行研发构成侵犯专利权案”;依法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使用与‘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的店招、广告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案”;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维权,增强民营企业法治信心的 “使用‘野马’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标侵权案”;妥善运用破产重整程序促使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有效优化整合社会资源的“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依法保障和实现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胜诉权,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依法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行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案”;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劳动者恶意索赔不予支持案”。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该批案例予以发布。这同时也是省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服务大局典型案例,今后还将持续发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发布活动。

谨此致谢!

全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第二批服务大局典型案例)

目 录

1.窃取其他公司游戏源代码“换皮”后上线运营被判侵犯著作权罪予以严惩案 5

2.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产品进行研发构成侵犯专利权案 8

3.使用与“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的店招、广告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案 11

4.使用“野马”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标侵权案 15

5.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17

6.依法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行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案 20

7.劳动者恶意索赔不予支持案 22

案例一

窃取其他公司游戏源代码“换皮”后上线运营被判侵犯著作权罪予以严惩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盛网络公司)为“人人”棋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圣盛网络公司将该游戏软件的发行权和运营权授权给了深圳市盛大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美游公司)。2017年2月初,被告人邱本入职盛大美游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其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知了盛大美游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邱本通过他人分别设立成都九颗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颗星科技公司)、成都天天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乐科技公司)并成为该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邱本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2017年8月,邱本从盛大美游公司正式离职后,利用九颗星科技公司负责“大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利用天天乐科技公司上线运营“大赢家”棋牌游戏营利。在2017年7月1日至11月底案发期间,“大赢家”棋牌游戏共有玩家141721人,游戏玩家在2017年8月17日至11月21日期间共计充值82241801.03元,邱本供述其个人获利200余万元。经鉴定,“大赢家”棋牌游戏源代码与“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相似度达99%,存在实质性相似。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圣盛网络公司系著作权人,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人邱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窃取的“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为基础,通过复制原程序的原始数据,以换皮、加工等形式制作成“大赢家”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情形。被告人邱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邱本个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在“大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期间,玩家充值金额为8224万余元,其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邱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非法经营数额等,决定对被告人邱本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款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成都已经成为中国游戏产业的重要基地,且70.4%都是研发企业,企业增速和研发占比均居全国前列。游戏产业作为民营经济中最具创新活力的产业之一,其创新创造成果愈来愈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也日渐强烈。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够有效提振游戏企业信心、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游戏产业健康、蓬勃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本案系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窃取的游戏源代码为基础,通过复制原程序的原始数据,以换皮、加工等形式制作成另一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判决体现了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重拳打击态势,强化了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研发中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对该企业乃至全省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以及川内良好营商环境的打造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产品进行研发构成侵犯专利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日,宜宾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宜宾农科院)获得农业部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系“宜香1A”植物新品种权人。2006年1月1日,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获得品种名称为“FUR305”水稻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系水稻“FUR305”的品种权人。2008年11月3日,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隆平高科公司、宜宾农科院颁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载明:水稻品种“宜香305”已通过四川省农作物品审会第六届第五次会议审定,省农业厅已向全省公布,品种来源为“宜香1A”דFUR305”,审定编号为川审稻2008013。2010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向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种业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宜香1A”的生产经营权授权给宜宾种业公司,并授权宜宾种业公司维权,授权有效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1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权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全年,隆平高科公司共计从宜宾种业公司处购买了4900公斤“宜香1A”种子,未单独收取许可费用。

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宾种业公司仍在市场上购买到隆平高科公司生产的“宜香305”水稻种子,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宾农科院系“宜香1A”植物新品种权人,其有权将生产经营权授权给宜宾种业公司。虽然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品种权人,但因“宜香305”授权品种来源于“宜香1A”,故其为了商业目的生产“宜香305”品种,需经得“宜香1A”品种权人许可。隆平高科公司未经宜宾农科院的许可,且在授权有效期期满后,未再获授权在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隆平高科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宜香305”种子中使用“宜香1A”品种的行为,并停止销售上述“宜香305”种子,赔偿宜宾农科院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隆平高科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国家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一方面当抓住机遇,革新技术,不断进取,全面提高综合实力;另一方面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强化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侵权纠纷,集中全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宜宾种业公司和隆平高科公司同为种子公司,分别是不同种子的品种权人,在育种行业各自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隆平高科公司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授权期限内购买的种子育种导致侵权发生,造成自己企业不必要的损失。该侵权行为的发生足以反映出当下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既损害了其他企业合法权益,又对自身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希望通过本案,警醒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使用与“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的店招、广告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各类食品、酒、饮料、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玩具、文体用品、办公用品等。2009年12月28日,案外人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包括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自动售货机出租,有效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2011年4月13日案外人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了该商标,2013年11月27日康成投资公司经核准受让了该商标。

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大润发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西方乳粉);零售:卷烟、雪茄烟。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床上用品,黄金首饰,通讯设备,五金、电子产品,家具、文具用品、玩具,蔬菜、水果、家禽、蛋、水产品。2017年5月4日成立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店(以下简称内江大润发中心街分店),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与内江大润发公司相同。

内江大润发公司在其店内外招牌、广告、装潢、购物袋等处均使用“内江大润发”字样,其外部店招虽名为“内江大润发”,但“内江”二字较“大润发”三字显著更小,区别明显,突出使用了“大润发”三个字样,其店内部分招牌、广告、装潢也存在或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大润发”字样。内江大润发中心街分店使用“大润发”字样的情况与内江大润发公司的使用情况类似。康成投资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主要提供商场、超市服务,与涉案“大润发”注册商标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同类服务,其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大润发”相同的商标标识,已经构成对康成投资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康成投资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讼争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讼争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而基于讼争商标的知名度,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的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企业与康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康成投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内江市大润发公司、内江大润发中心街分店立即停止对原告康成投资公司享有的第5091186 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停止在店内装潢、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字样等;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含有“大润发”的字号;赔偿康成投资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是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产权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本案中,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康成投资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讼争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讼争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

使用“野马”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公司)是281388号“野马及图”、1143167号“野马及图”、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野马汽车公司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中国公司)为外国法人福特汽车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汽车公司)与福特中国公司是代理销售关系。福特中国公司实施了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片上、百度推广关键词上、网页搜索链接关键词上以及2014年12期《汽车杂志》广告宣传文章使用“野马”的行为。先锋汽车公司亦将“野马”用于介绍及宣传其经销的福特品牌旗下特定商品。野马汽车公司认为福特中国公司、先锋汽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特中国公司对“野马”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非文学作品的叙述性描述,福特中国公司和先锋汽车公司使用“野马”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福特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100万元;先锋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先锋企业集团”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知识技术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野马汽车公司是我省民营名优企业,福特中国公司是国际著名车企福特汽车公司在我国的全资子公司,在福特中国公司使用“野马”进行宣传和推广时,野马汽车公司迅速反应,及时诉讼,积极取证举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制止了侵权行为并获得了赔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内在发展,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也要据理力争,维权到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治理企业,依法保护企业,是企业站起来、走出去的必经之路。

案例五

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关联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马公司)始建于1958年,属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炼油行业后在西南地区唯一被保留的地方炼油企业,是四川省工业“7+3”产业发展规划石化产业重点企业、四川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之一,自2003年到2015年,累计上缴税金72585万元。盛马公司拥有从事石油加工及炼制行业的特许生产及经营资质,并全资拥有一条西南地区唯一能接卸原油的铁路专用线。盛马公司设立有四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大英诺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英维涛石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2014年以来,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和成品油国家标准的提高,盛马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2018年5月15日,盛马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大英县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5月29日,大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马公司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在盛马公司重整期间,其四家子公司也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分别裁定受理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裁定盛马公司及其四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指定盛马公司管理人为合并重整企业管理人。

二、裁判结果

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如果盛马系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资产处置会产生高额的交易税费,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将会进一步降低,债务人具有继续经营价值的无形资产也将全部灭失,普通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债权清偿。而债务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债务人的债务危机,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和促进四川省石化行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维持和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以所持股权的99.01%占比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遂依法裁定,批准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大英诺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英维涛石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其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法院服务大局的集中体现。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引入实力民企作为战略投资人,促进社会资源重新优化整合配置,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破产衍生诉讼程序妥善解决重整中的税收债权争议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为引入战略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协力解决企业税务配票、职工安抚、生产经营风险把控、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等问题,有效提高了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对5000余名社会股东进行了现金补偿,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小股东的生存权。盛马系企业重整成功,不仅有利于带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创造就业岗位,也为地方经济创造可观的财税收入,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案例六

依法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行保障民营

企业胜诉权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汉邦穗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穗丰实业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对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白江区政府)强制执行。经指定,本案由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裁判结果

威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青白江区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青白江区政府主动与汉邦穗丰实业公司协商,最终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商确定欠款数额33608.8万元,青白江区政府于2017年11月20日前偿还1.5亿元,2018年5月底前付清剩余欠款。后青白江区政府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案款。

三、典型意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重合同、守信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而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维权,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胜诉权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法院平等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应施策开展执行工作,统筹考量当前民营企业和基层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促成有关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政府积极践诺,推动执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七

劳动者恶意索赔不予支持案

一、基本案情

蒲文才于2018年1月通过网络招聘广告到泸州市海浪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浪广告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 2018年4月15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后蒲文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海浪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海浪广告公司称要求蒲文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拒绝签订,且蒲文才系明知不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仍恶意上班。仲裁委支持了蒲文才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了其他仲裁申请。蒲文才和海浪广告公司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蒲文才为某镇中心小学在编职工,其在2004年经检查鉴定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疾病,经各级部门研究决定,要求其回家治疗、休养。蒲文才从2004年开始没有在学校上班,但一直在该学校领取工资至今,该镇中心小学也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查明,蒲文才从2015年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几日,长则数月,且从应聘、入职新单位开始,便使用手机等设备对入职过程、工作情况、与同事的日常相处等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先后11次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

二、裁判结果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文才在海浪广告公司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系其他单位在编职工的事实,且明知学校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广告公司不能重复缴纳,仍然以此为由主张广告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且蒲文才近年来,频繁在多个单位入职、辞职,工作时间均较短,从入职第一天起就采用私自录音、录像的方式,选择性固定证据,在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获取相应经济利益,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遂依法驳回蒲文才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蒲文才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诚信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而近年来,民营企业成为少数劳动者滥用劳动权利、职业“碰瓷”的重灾区,实践中频繁出现劳动者利用企业人事管理上的漏洞设套、频频跳槽、恶意索赔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允许劳动者滥用权利谋取非法利益,对劳动者明显的不诚信、欺诈行为,应当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的依法处理,既充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时应不偏不倚,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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