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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给他人 五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1/11/30 9:57:32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钱薇伽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钱薇伽) 近日,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七千至一万不等的罚金。

柳某因赌博输钱,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认识一男子。柳某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在男子的要求下,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该男子。后公安机关查明,这两张银行卡都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68万余元,涉及被害人9人。

2021年4月,周某与杨某取得联系,约定由杨某向周某收购银行卡。周某办理了两张银行卡,按照杨某的指示,与马某取得联系。马某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验证周某的两张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杨某向周某支付8500元,本人作为中介获利3150元,马某测试银行卡是否正常使用,获利500元。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共计查明被害人20人,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47万余元。

2020年12月,梁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男子,经男子介绍参与网络赌博。为换取赌博充值,梁某在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按照该男子要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将上述银行卡、电话卡卖与该男子。后查明,两张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3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周某、杨某、马某、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为什么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别人会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武侯法院审理的这三起案件,五名被告人都是将自己办理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提供给了他人,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都是为他人的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法院如何认定“明知”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近年来,客户在办理银行卡或者手机电话卡时,银行或者电信公司都会提示并要求客户签字知晓,不能将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在签字知晓后,仍旧将银行卡、电话卡进行出售,可认定行为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生活中,还有一些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如,明知他人在网络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仍旧为其提供充值、支付等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等,都构成了本罪。法官提示读者,切不可为蝇头小利,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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